9名“外嫁女”请求享有平等补偿权利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本报记者 丁田醒2016年3月8日
昨天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原桥南村)周某等9人诉嵊州市政府房屋征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去年3月,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原桥南村)开始城中村改造工作。在该区域的城中村改造中,男女不同权现象较为突出,户口还在村里的“外嫁女”不按一户单独计算安置补偿面积,哪怕男方入赘、已育小孩的三口之家,尽管拥有本村独立户籍、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与同村男性村民相同的条件,也无法享受到相同的安置补偿政策(去年12月24日,本报曾就此做过专门报道)。周某等9人都是该村的“外嫁女”,自2015年10月起,她们不停地与被告相关部门沟通,要求被告依法拆迁、依法单独立户给予补偿安置,然而未果,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享有平等补偿权利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下属的派出机构三江街道发布的有关桥南社区房屋征收三公告三公示及一系列文件行为已经构成征收决定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涉案集体土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再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嵊州市人民政府并无作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被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存在程序违法。
同时,对于《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的周某等户口在村里的“外嫁女”无法享有单独立户资格的情况,原告代理律师在起诉书中称,《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有着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男女不同权,明显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请求对该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还强调涉案被征收桥南行政村(社区)大部分系集体土地,也有一部分系国有土地,属于混合土地,该土地的征收既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更要严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截至签约补偿时,此案所涉及土地仍旧是集体土地,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补偿也主要针对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即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三江街道办事处(城南新区管委会)也是根据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原告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拆除原告房屋、支付补偿款,其行为并无违法和不当。
对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周某等9人的户口虽然还在本村(社区),但已经外嫁,于是将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户计算,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也一并计算在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中。
庭审结束后,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无调解可能,合议庭决定择期作出宣判。
不久前,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村(包括马桥、高家、笆弄等自然村)村民向记者反映,在该区域的城中村改造中,男女不同权现象较为突出,户口还在村里的“外嫁女”不按一户单独计算安置补偿面积,哪怕男方入赘、已育小孩的三口之家,尽管拥有本村独立户籍、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与同村男性村民相同的条件,也无法享受到相同的安置补偿政策。
“外嫁女”:为什么我们没有单独立户资格?
接到村民的反映后,记者赴嵊州进行了采访调查。采访中,家住马桥村的“外嫁女”单英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今年3月份印发的《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已嫁出本村(社区)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包括其子女),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
据她反映,此次城中村改造以户为单位,一户最高安置面积是420平方米。因为不能单独立户,单英一家就被并入了父母和弟弟所在户进行安置,除去父母和弟弟一家所占的份额,单英一家只获得了60平方米的最低保底安置面积。然而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村男性村民在单独立户后,一家三口至少可享受3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高家村的周小敏则向记者展示了其作为户主的户籍证明和独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我丈夫是入赘的,我们很早就与父母和弟弟分开住了,在村里也有合法的单独住房,但也不给我单独立户的资格。”
指挥部:早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不完善
随后,记者向嵊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核实情况。相关负责人承认了上述现象的存在,但他说,“外嫁女”不予单独立户,主要归结于村规民约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和早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不完善等政策。
该负责人介绍,桥南村不予单独立户的“外嫁女”有80余户,其中不少人在五六年前就拿到了由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私人建房用地预审表》,但后来由于这一区域即将进行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后续的建房审批程序就中止了。城中村改造开始后,这些问题就集中凸显了出来。
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士。据介绍,早在2004年,省国土资源厅就开始着手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问题的调研,并提出制定《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建议和立法草案。2006年起,省国土资源厅以地方性法规项目向立法机关进行报送。2010年,《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被列入二类立法计划,相关立法草案仍在进一步研究中。因此,目前,除杭州、宁波两地(有立法权,已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外,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上,我省其他地方主要以当地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法律人士:“外嫁女”理应依法平等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东坡认为,虽无明确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可遵照,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有着明确规定。作为桥南村土生土长并在当地结婚生育,一直以来履行着如缴纳承包款等村民各项义务的“外嫁女”们,理应依法平等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这样明显有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律公平原则的条文出现在由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应该是无效的,也是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违背的。
石东坡提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特别是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相关部门应指导村委会进行及时修订。对于存有异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个人也可向上级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对其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如有不当和违法,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纠错,乃至撤销或废止。另外,私人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不完善等政策原因也不能成为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托词。既然已经确认外嫁女们的无房户身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其建房,从法律层面等同于其在农村拥有合法的私人建房用地。
而从法律实务层面,石东坡也给出了建议:多年来关于“外嫁女”的纷争多由司法途径解决,并且均以男女同权为裁判结果,“外嫁女”起诉维权胜诉率较高,这无疑是对“男女同权”的有力支持。因此,必要时“外嫁女”们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并对相关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制报
尼玛变态,现在的国政村规相当奇怪,结婚后女方户口迁入男方,女方村又不管你有没有外迁只要结婚就立马给你断粮。 尼玛变态 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出嫁女自己的房屋(有土地证)被拆,政府都不让签字,不知道嵊州市人民政府是用中国的那条法律来制定的。 用封建社会的祖制,风俗来定现在的拆迁政策,是不是太荒唐了 ,市政府既然说没征收集体土地,那说明桥南社区的社员享受土地权,国土法有规定,如政府要使用土地只有租或者征用,希望广大桥南社员监管不要被村干部贱卖了。 闻未所闻,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就有签协议的权利。在户口地不管男女都应该平等安置补偿的。在房屋拆迁时是谁剥夺了出嫁女的签字权?出嫁女自己的房子没有签字权是依照哪条法律的?不相干的两户,可以合并是依照哪条公安局立户条例的? 在嵊州土政策特别多,而且制定政策的人基本不懂法,经常性的出现政策打法律嘴巴的事,男尊女卑已根深在嵊州的某些当政领导中,拆迁政策考虑欠周全,为了提升政绩,而忽略了法律法规规定男女平等,剥夺了出嫁女应有的权利。
弱弱问下。村长,书记会坐牢吗,他们违法宪法。
告得好!
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处在嵊州最好的黄金地段,土地房屋最值钱,房价也最高,我们平时生活靠房租收入,现在拆迁断了生活源泉,直接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城中村改造能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长远生计更加牢固,生活水平更上一个台阶,环境更好是大家期盼的,但是拆迁桥南村定的政策,让很多百姓难以接受,桥南村改造男女不能平等,同样的条件,儿子可以立户,女儿不能立户.没有房子的儿子在村里的也能享受最低的300平方的安置面积,一户人家2个儿子单独立户分成2户,而有的连死去多年的老人都有安置面积,合着180之240的安置,而活着的一对老人也最多只有60的安置,如果一对老人中已经去世,只剩一个,那么老人就会合不着了,一分钱也没有的赔偿,小孩就不同了,一个可加倍赔偿。村民称为老的不如小的,活的不如死的。不仅男女有不同条件安置,即使同等条件也因人因关系而异,所谓的出嫁女更是遭受重大损失,与本村男子同样条件的出嫁女,有独立房子的[有公安局发的独立户口本,独立门牌号,独立的土地使用证 ]也不能正常享受拆迁安置赔偿,不管你是入赘的,是有房子还是没有房子的 ,都要靠掉,没有签字权,赔偿要看兄弟家人口,合着的有,合不着的没有,哪怕合着的也就60~120平方的安置面积。有房子在的出嫁女还不如没有房子的。一家三口在本村有合法手续房子的出嫁女,自己的房子私有财产竟然由别人签协议,真是难以相信,自己居然没有权力支配。定这样政策的人是不是心理有缺陷,畸形,仇视女儿,一栋精装修过的四层别墅楼,赔的钱在同一区域有的买个毛坯小套都不够,这让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家三代怎么办?本来人家有出租房子的收入,过着哪怕住4户人家都有余的别墅房.享受着平淡和谐的生活,可恶的拆迁,让生活条件一下子下降了20~30年,致使生活茫然,老人天天以泪洗面,唉声叹气,心如刀绞,承受不了打击,至使在病床上度日。我们的心在流血。女儿的房子和户口合并给父母,父母合并给儿子,即父母女儿都是兄弟的,为了赔偿款,弄得父母兄弟姐妹反目,一套风俗拆迁政策,制造了家庭矛盾,破坏了社会和谐。我们是一栋楼呀,一栋楼换一小套,集约了国家土地,改善了人居环境,加快了城镇化进程,提升了城市品位,真是个‘利国利官’的民生工程。
土地方的土政策,毛主席让男女平等,地方却反毛泽东路线,岐视妇女,压迫妇女,欺压弱势群体,剥夺妇女的合理合法的正当权益和社会保障,违宪法规定,剥夺*****,和继承权,签署协议权,物权法等等,党中央三申强拆,力拆依然存在,良知?人性何在?带着老百姓血泪的政绩工程和GDP指数政府部门会心颤汗颜吗?
政策不是由村的一个村长,书记定的,拆迁政策是由嵊州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制定的。
有勇气,不过很艰难
嵊州市人民政府知法犯法,知错不改,用封建社会的陋习来统治人民,官官相护,老百姓申冤困难。
男方入赘、已育小孩的三口之家,尽管拥有本村独立户籍、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与同村男性村民相同的条件,也无法享受到相同的安置补偿政策,“外嫁女”不予单独立户,主要归结于村规民约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
许多家庭被拆迁搞得家破人忘,亲情荡然无存,父子反目,兄弟姐妹断绝关系,还有许多老人离开了故土,一下子不适应城里生活,而变得痴痴呆呆的,拆迁已过去很多日子了,始终不理解,女儿与老人们自己辛苦挣下的产业没有支配权,没有签协议的权利,财产都归到儿子名下。连赔偿来的自己房子的钱也要看兄弟高兴。给不给你们要看他们的。
希望司法独立行政
只知道有上告的,可就没有告赢的告,政策和现实距离还相当远
这个要顶,农村大多这样,几千年了封建思想还这么重
男女不平等, 女草民还不跪下!上头都这么说了
我父母兄弟同意分我一间老房子,国土却不让我分,因为我是外嫁女,我和我弟弟一样赡养,却不能平等对待,男女平等成一纸空文
在嵊州市,有【男方入赘、已育小孩的三口之家】一家三口户口在本村的出嫁女,在夫家是没有的享受政策的,而且外嫁女的家,即房子在遇拆迁时,在男方家,女方家双方都是不能正常亨受拆迁安置补尝。因为两边都不想给外嫁女享受政策,而且还要连累公公婆婆家,因为他们有这个逻辑,婆婆公公的房子,要合并给出嫁女的丈夫,丈夫要合并给媳妇即出嫁女,出嫁女即女儿,女儿的房子和户口再合并给父母,父母合并给儿子,即父母女儿都是兄弟的,,所以在夫家也都没有的享受政策。在某些领导眼里出嫁女是他们的侵视对象,岐视对象,是弱势群体。假如不去欺压弱势群体那么去欺压谁呢?
嵊州市人民在法盲政府的领导下,用村规民约搞拆迁,把法律当儿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规民约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因为嵊州市政府明知违法,但无别的借口可用时,对记者的回答是村规民约,这就是嵊州市政府的依法治国
这时候有权的利益就来了,可以分户
希望绍兴中级法院能秉公审理,还老百姓一公道
村规民约凌驾于国法之上,唉……谁来为这个上诉?
村规民约大过宪法?*****的政府干什么吃的、
法律还规定人人平等呢,你去和马云平等一下财产!
怎么,你这意思是想表明你很是支持立那村规民约?
不必让我去和马云比啊,你直接发个帖向马云挑战好了,这么牛。
一个感叹值得劳驾您如此情绪激动?
又一个法盲、是政府派的五毛党吧
民告官,想告赢有点难,有听到告赢的先例吗?要知道,人民政府不是人民的,政府是撼不动的
告得好,村规都凌驾国家宪法上面了。
【什么是法治?】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说:权力不可私有,财产不可公有。
否则,人类将进入灾难之门。
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
法治,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
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
柯桥 阮社的注意学习啊
你这叫牛头不对马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