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出台,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我省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另外,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免费进入景区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社会优待。赡养人未按规定赡养老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家庭赡养】
用人单位要给员工放探亲假赡养老人
根据最新的办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和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社会保障】
建立完善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据介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救助。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给予扶助。
我省将建立和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属于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的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社会服务】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景区景点
根据最新的办法,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业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进入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娱乐休闲场所票价优惠。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在我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免费进入景区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火车、汽车、地铁、港口、机场、银行、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座椅,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座席。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场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法律约束】
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义务将受到处分
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文化、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督促其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