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账簿印花税减免,这个误区千万要避开!

根据(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把以前年度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放到5月1日以后来缴纳,从而享受印花税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对于上面这个问题,如果说可以这么办,我只能说是想当然了。如果是2018年5月1日以后,缴纳的所有的营业账簿印花税都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话,那不就是国家在鼓励你偷逃税款吗?5月1日以后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一定是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5月1日以后,而不是缴纳日期。也就是说要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2018年5月1日以后,如果在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税优惠,如果不在就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请记住,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而不是按照税款缴纳时间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其他账簿在启用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其他账簿启用在2018年5月1日以前的就不能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在2018年5月1日以后的,就可以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也就是说,“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的当日。如果您“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的日期是在2018年5月1日以前的就不能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在2018年5月1日以后的,就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所以,那些准备将营业账簿印花税推迟到5月1日以后缴纳的想法你想想就好了,千万别那么干!如果您真的这样做了,把以前年度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推迟到5月1日以后缴纳了,不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被发现以后,还会被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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