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残要求补还社保及工资的申请报告

因公致残要求补还社保及工资的申请报告
民:叶家福,男,现年65岁,系本辖区甲坑村郑家坑自然村人。1974年经原犀溪公社两委研究决定,调我到底牛段林场负责筹建,不久任命为该场场长。1987年5月17日在配合突击计生工作中乘坐乡指派拖拉机赴甲坑村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其中颅脑受伤最为严重,虽经各级医院及时抢救,捡回一条生命,但由于伤势严重,而留下后遗症,演变成思维迟钝,从此我宁静幸福生活彻底摧毁。妻子整天神情恍惚,东颠西跑,幼小孩子无依无靠,一家人过着饱一顿饥一顿的悲惨生活。在这支离破碎、风雨飘摇辛酸地度过二十多年。在这漫长岁月中,我始终抱着一种愿望,总认为自己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因公致残的,我本来有着一份美好事业和良好工作岗位,一直是在拿固定工资的一名企业干部。计生工作虽然重要,但非是我的职责,事故发生后,我的家人和亲属全力以赴送往寿宁医院及福安医院(现闽东医院)抢救治疗共三年,出院后回家疗养数年,才逐渐好转,我伤势严重,以致伤后数年都无法回到工作岗位。犀溪乡政府除有了为我报销一些当时住院期间医疗费外,就再无其他善后安排,即未给发放工资,也未通知解除用人关系,直到2008年我才开始向政府反映,要求为我处理当时因公负伤待遇问题。几经争取,犀溪乡政府于2012年间才终于为我解决社保问题,当时要我一次性补缴87360元,其中29120由乡政府支付,剩下的58240元由我自行负担,我为缴纳社保费,不得不以高息借贷方式筹集上缴(月加三息,即每月利息),才得到现在的退休金。这些退休金还不够偿还利息。所以我的社保问题虽得到解决,但生活水平实际尚未得到改善,乃致十分窘迫,我认为我是为国家工作而受伤致残,如今负债50多万元,今特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体恤民情,给予我补还社保及工资为盼。
申请人:叶家福
2017年4月5日
附:1、现场证明人证明
2、工资表
3、残疾证
4、疾病证明书
叶家福:
你多次致信、来访反映因公受伤,要求给你补还社保及工资,镇政府已多次答复你。1974年你被犀溪镇政府(原犀溪公社)下属的犀溪林场招入为职工,1987年5月因赴甲坑村开展计生工作发生车祸,住院治疗近两年,数年都未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后你因贩卖毒品,1996年5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镇政府当时有为你负担因工受伤医疗费。2012年,犀溪镇政府一次性为你补缴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29120元,其余部分应由你个人缴纳,至今,你均有按时领取社保工资。你要求补还社保费及工资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你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寿宁县政府作出复查意见书(寿政信复〔2017〕5号),维持犀溪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叶家福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寿犀信复〔2016〕27号)。
(犀溪镇人民政府于 2017-4-11 19: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