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预发,为什么我的退休费中少350元

我是一名公务员(乡科级正职非领导,级别档次17-10)退休人员,于2016年11月开始退休。在退休时的退休费是按照2014年10月以前的工资标准计算的(未按退休时的工资标准计算)。据说这是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浙政发〔2015〕25号)等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措施而预发的”,我表示理解。但问题是:在绍兴市范围内,与我同样在2016年11月退休的公务员(职级和档次与我相同,有的比我还低),他们的退休工资比我多350元,据说是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核定的,而我的退休工资中为什么没有这350元?据多方查询知道,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核定退休工资增加350元这一项,这本是对2014年10月以后退休却按2014年10月前老标准老办法计算退休工资的人员的一种调资补充,2016年前已经退休的给予补发,2016年刚退休的则在计核退休费时增加核定这一项。绍兴内有我的朋友战友就在退休费中增加核定了350,而我的退休费中却没有这一项。所以我要问,在同一个绍兴市内,他们有,我却没有,或者说上虞的没有,这是为什么?同样是过渡性预发,同样都是“国办发【2015】3号”文件,为什么执行的结果不一样?我曾经有另一个咨询,你们的回答中有一句话是“参照周边县市做法”,这是怎么参照的?根本就是没参照。我的问题就是我的退休费核定时为什么没有这350元(“国办发【2015】3号”文件)?什么时候可以补上?(退休人员最关心的就是退休费,请领导们理解。你们工作很忙,慢慢回答不要紧,但一定要回答明确。谢谢!)祝你们春节快乐!新年大好!
到目前为止,绍兴市直对国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已进行了结算。绍兴市下面的其他县市对国办发〔2015〕3号文件现还未结算。待省对2014年10月后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明确后会一并结算,请耐心等待。
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