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告知书
(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4号
张XXXX:
关于你申请执行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院于2 01 2年5月2 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该院调查其财产状况,查明其持有深圳市分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0%的股权、深圳市睿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5%的股权及深圳市博实永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1%的股权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负责人杨勇采取边控措施后,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于201 3年2月扣留了其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月11日,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将款项6 1 35 0元划入本院,该款本院优先扣除执行申请费3487. 70元后,余款57862. 30元应退付给你。按照本院退付执行款的财务制度,应由你本人向本院递交收据、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退款手续。上深圳市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你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财务帐册,本院未能进行处置。如你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应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联系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李XXXX、谭XXXX
联系电话:XXXX1026、XXXX 0868
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于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交给法院了。请依据《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执行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发表于 2013-07-03 15:43:1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您提及的案件,本院已依法执行到部分款项,请按执行情况告知书的要求尽快办理有关收款手续;您提及的其它事宜请与执行局李法官联系,可由李法官向您作具体的解答,联系电话XXXX 1026。谢谢。
财产保全款项为6135 0元,
(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4号,2 01 2年5月2 9日立案执行,今天是2013年6月27日,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款项为6135 0元)之外,承办法官连一元的执行额度,也没有执行回来。
为什么财产保全之外,执行到部分款项为零?
承办法官拒绝书面或电话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综合您在发言人平台多次对(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号执行案提出的问题,并考虑到您认为我院有关工作人员的答复不能令您满意,建议您提前致电我院信访科预约,届时由我们的院领导及相关法官在信访科为您作出详尽的解答。信访科预约电话0757-82631875。
另对您提及的执行款项问题,经核实,到目前为止,该案已执行了部分款项,而且我院就现有证据对上述案件穷尽了执行措施,且已及时将执行情况如实告知了当事人。
如果您对(2012)佛中法执字第245号执行案件还有其他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将书面材料寄给本院纪检监察室。
谢谢。
2013-07-04 00: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