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女,2007年达到婚育年龄23岁,男方为外省人,生育一儿,2009年再生一女,2010年办理结婚证,由于感情不和2012年协议离婚,儿女均入户男方,归男方。今年再婚,已办理结婚证,男方为初婚初育,在办理准生证时,街道办说,社会抚养费是征收双方的,男方他们无法征收,所以征收女方的。要交清之前的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而且如果不交清,以后到街道办办理任何事情都办不了。如果这次不办准生证,以后生了孩子,又要交社会抚养费。 请问:1.事实是否如街道办所言? 2.我已经离婚,而且孩子都不归我,现在征收是否合理? 3.社会抚养费具体金额?不要拿几倍几倍说,按照最低的金额,计算出是多少钱?合计是多少金额,谢谢!
您在问政永州中关于《再婚准生证办理》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社会抚养费征收属于行政征收,不同于行政处罚,没有追溯时效性,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根据你所述,2007年你的生育行为属于未婚生育,2009年的属于违法生育一个孩子后又违法多生育。应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一个应按“你与男方2006年度总收入的三倍”进行征收,第二个应按“你与男方2008年度总收入的五倍”进行征收。具体金额根据你与男方违法生育的上年度总收入确定。
3.根据2007年11月20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生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无法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因此,男方的社会抚养费无法征收应由你缴纳。
4.根据你情况,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的有关规定,目前,你需办理再生育证。如不办,将按照“你与男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
5.办理再生育证与原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困难,请与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系咨询。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