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民黄女士给我们栏目打来电话称,她在市第五人民医院上班多年,如今,院方为了评“三甲”,竟然用调整工作的方式逼迫她辞职,而且还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责任。事情真的是这样么?来看记者的采访。
黄女士说,自己从2010年开始,就以合同工的形式进入五医院,一直以来都是从事护士的工作。去年,医院对相关用工制度做了调整,今年三月份,医院的人事科就找到了她。
市民 黄女士:她就是说你不辞职就要转到护理员,同工同酬待遇要取消,待遇可能就不一样了,我觉得这就是变相的威胁
黄女士告诉记者,以前,她每月工资有4000元左右,如果转做护理员,工资就要减半。面对不辞职就要降薪的情况,一气之下,黄女士就写了辞职报告。而事后,她才明白,这份辞职报告意味着自己放弃了应有的法律权益。
市民 黄女士:最想不通我在这里这么久了,不能说叫我走,就叫我走,不能说待遇问题说降就降,还有我坐月子的时候,你不能把我叫过来就跟我说解聘的事,后来说劳动法规定,我哺乳期你不能对我怎么样。
黄女士的家人知道这件事之后,也曾找过医院领导,可是院方给出的解聘理由却是,工作六年,黄女士从事的不是护士工作,而是护理员兼实习护士。
为了查实情况,随后,记者找到了五医院的罗会宴院长,他告诉记者,医院没有逼迫员工辞职,是其主动写了辞职报告,而且黄女士并没有取得护士的从业资格证。
市第五人民医院院长 罗会宴:(黄敏这个人是不是一直以护士的身份在我们五医院工作)没有,她是以一个不能上岗的工作人员在我们护士带领下在协助工作。(他的工作牌上为什么写的是护士)2013年的时间,她去湖北拿了一个护士的上岗证,湖北的护士上岗证一直在江西范围内去申报护士职业资格,报了几次,相关部门一直不允许(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我们精神病院其实是在违规用工)这个我们没有违规,她在我们的护士指导下守门而已,她现在主要是看护守门的工作。
针对黄女士的遭遇,记者也向相关律师作了咨询。
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雯:劳动法相关规定就是说,不能以降低工资标准的方式和劳动者进行协商,这种协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说,如果他们是以降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来跟你说,如果你不降低工资标准,你就辞职或者说要换工作岗位,把你的工资水平降低的话,这都是不合法的。
目前,黄女士就自己的权益,仍在和院方进行沟通。那么,黄女士的辞职,究竟是因为医院调整工作、降低薪水的行为呢,还是因为自身未领取到护士从业资格证呢?对于此事,我们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