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越来越严,会计不给自己惹麻烦,注意这3个项目的内容
一,税务检查的事项:税务稽查会涉及到企业重要的财务、税务信息与资料,企业需要提供检查所属年度的相关财务、税务资料,例如账册、凭证、合同等,现在大多数企业都采用电子财务软件记账,按照相关规定,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 企业还是要将账册,凭证等纸质输出并装订成册,检查人员同时也会采集并复制企业的电子涉税经营财务数据资料。如果企业的涉税问题比较重大,检查人员也会跨年度调阅相关年度的涉税资料。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虚列员工花名册,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虚造员工名册、假发工资。企业员工个人自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如有扣除的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免税外,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支付给无正式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工资时,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相同所得期间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在取得所得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三、福利费,税收优惠: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需要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