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燃藜·沪知法院|在无相反证据时,吊牌、包装标示的生产商可视为侵权主体

裁判要旨
一、审核判断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它既牵涉诉辩双方的主张,又影响了案件的最终走向,法院需围绕诉辩双方的主张,综合各种已有证据,审核鉴别其真伪,分析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涉案商品的吊牌、包装袋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厂址和联系电话明确指向上诉人,吊牌、包装袋上标注的商标亦系上诉人经营者注册的商标,上诉人未针对此提出反证,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明确显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为上诉人。
二、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权利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生产并销售该侵权商品,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77号二审案号(2016)沪73民终55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合议庭吴盈喆、杨韡、程黎书记员陈蕴智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纤美皮具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原审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日期2016年4月28日一审裁判结果一、纤美皮具厂立即停止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第g561516号、第241012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纤美皮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三、纤美皮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150,000元;四、纤美皮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五、驳回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73民终5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纤美皮具厂。
经营者黄万兵。
委托代理人陈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飞飞。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纤美皮具厂(以下简称纤美皮具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纤美皮具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春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在原审中诉称:“louisvuitton”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该品牌在市场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标在箱包、手袋商品表面连续复制使用的图形已成为广大消费者识别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最重要标识之一。经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申请和长时间使用,其享有第g561516号商标、第241012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专用权,附有上述图案的产品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2014年11月,在开设于上海市七浦路xxx号的上海新金浦时尚服装城的商铺内,路易威登马利蒂发现多款由纤美皮具厂生产、新金浦公司经销的手提包、双肩背包商品被大量销售,上述手提包商品的外观图形标识使用了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第g561516号商标,并与第241012号商标构成近似,上述双肩背包商品使用的图案标识与路易威登马利蒂第xxxxxxx号商标图形相同。此外,在2014年12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发现多款由纤美皮具厂生产的使用图案的手提包商品在浙江省海宁市中国皮革城a座一楼“焦点箱包行”店铺内销售。上述双肩背包、手提包商品使用了与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侵犯了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纤美皮具厂、新金浦公司将与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标志作为其商品装潢使用,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1.纤美皮具厂、新金浦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第g561516号、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销毁其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权的库存或待销售手提包商品;2.纤美皮具厂、新金浦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专用权的双肩背包、手提包商品,销毁其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权及使用路易威登马利蒂特有装潢的库存或待销售双肩包、手提包;3.纤美皮具厂、新金浦公司就生产和销售使用路易威登马利蒂第g561516号、第241012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上登报向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纤美皮具厂、新金浦公司连带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因其制造销售使用路易威登马利蒂第g561516号、第241012号注册商标的侵权手提包而使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纤美皮具厂、新金浦公司连带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因其销售使用图案的侵权双肩背包、手提包商品而使路易威登马利蒂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专用权遭受侵犯所致的经济损失500,000元;6.纤美皮具厂、新金浦公司连带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160,000元。原审审理中,路易威登马利蒂放弃在本案中主张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诉讼请求。原审庭审中,路易威登马利蒂明确,纤美皮具厂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新金浦公司作为纤美皮具厂的分销商实施了销售行为,故纤美皮具厂、新金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本案中要求纤美皮具厂对其所有的生产行为承担责任,要求新金浦公司对其销售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新金浦公司在原审中辩称:1.新金浦公司只是上海新金浦时尚服装城市场的管理者,并非经营者,不存在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的销售行为;2.实施侵权行为的应为服装城内的个体工商户,销售所得的利益也是由这些个体工商户享有,新金浦公司没有从中取得实际的利益,销售者也不是新金浦公司下属部门;3.由新金浦公司出具的发票可知,涉案商品不是新金浦公司销售的,只是税务机关要求管理者代开发票,新金浦公司才开具了发票,并不意味着开了发票就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4.服装城内的店铺系店铺所有者出租给个体工商户经营,新金浦公司只是受委托管理服装城的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之诉中适格的被告,本案侵权行为与新金浦公司无关。
纤美皮具厂在原审中辩称:1.路易威登马利蒂提交的起诉状上没有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签章,只有路易威登马利蒂委托代理人的签字,起诉状上的签字盖章是不能授权的;2.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三个商标的注册时间都不长,从商标的外观来看,其显著性较差;3.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本案中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且该律师费有可能不仅仅是针对本案支出;4.经核查,纤美皮具厂并没有生产过涉案产品,路易威登马利蒂也没有证据能证明纤美皮具厂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商标注册情况及其知名度
1990年10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了第g56151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箱子、旅行包及袋、被称为“手袋”的、书包、手提包、背包、旅游包等,有效期自201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4日。
1986年1月1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了第2410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人造皮革、背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包、钱袋等,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
2006年5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及人造皮革、小手提包(合身的)、双肩背包、手提包、钱包(小钱袋)、钱包等,有效期自200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认定第xxxxxxx号商标具有显著性。
2015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699号行政判决,认定第xxxxxxx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路易威登的奢华帝国》一书,该书中记载“一个世纪之后,lv成为皮箱与皮件领域数一数二的品牌,并且成为上流社会的一个象征物”,在书中“穿越时光隧道,了解lv辉煌历史”一栏中介绍到“1888年成功发明damier帆布面料”、“1896年成功发明monogram帆布面料”,使用的图案与第xxxxxxx号、第241012号商标相同。
路易威登马利蒂在2010年9月刊《服饰与美容》杂志、2010年10月刊《时尚先生》杂志、2010年12月刊《世界时装之苑》杂志、2012年5月刊《智族》杂志、2012年6月刊《芭莎男士》杂志、2013年3月刊《智族》杂志、2013年4月刊《睿士》杂志上对其箱包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其所宣传的箱包商品上均印有第xxxxxxx号商标图案。此外,路易威登马利蒂还在《周末画报》、《新视线》、《时装》、《望》、《红秀》、《男人风尚》等杂志为其使用图案的箱包类商品刊登了广告。
2011年3月刊《芭莎男士》杂志、2011年4月刊《时尚先生》杂志、2011年12月刊《世界时装之苑》杂志、2012年1月刊《智族》杂志、2012年5月刊《周末画报》杂志、2012年6月刊《悦己》杂志、2013年3月刊《时装》杂志、2013年6月刊《男人风尚》杂志、2013年10月刊《芭莎男士》杂志、2014年3月刊《男人风尚》杂志对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箱包类商品及其品牌进行了宣传报道,主要涉及第xxxxxxx号商标图案。2010年7月,《嘉人》杂志刊登名为《跨越一个半世纪的经典——回顾1867-2010年世博会上路易威登的辉煌身影》的文章;2011年3月,《芭莎男士》杂志刊登名为《在古老的旅行箱上能找到什么》的文章;2011年6月,《嘉人》杂志刊登名为《louisvuitton与艺术“私奔”到中国》、《路易威登艺术时空之旅》的报道;2013年3月,《芭莎男士》杂志刊登名为《单车才是最拉风的配饰》的文章,上述文章均对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品及其品牌进行了宣传报道。此外,《ming明》、《嘉人》、《时装》、吉林出版集团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路易威登大图鉴》对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品牌进行了介绍宣传。
在“胡润百富”网站公布的“2008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调查”中,“女性最青睐的奢华品牌”为“路易威登”;在该网站公布的“2012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调查”中,“最青睐的送礼品牌”为“路易威登”;在该网站公布的“2013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调查”中,“最青睐男士送礼品牌”为“路易威登”。同时,在“胡润百富”网站登载的《过半数的富豪对中国未来两年的经济很有信心》一文中,路易威登在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最受青睐的顶级品牌第二名。在网易网转载的《胡润发布富豪品牌倾向茅台劳力士跌出前十》的报道中,路易威登被评为“2013胡润男性富豪最青睐的送礼品牌”第一名。在朗标网(labbrand)登载的《奢侈品牌网络提及率排名揭晓:路易威登、爱马仕及香奈儿居榜首》一文中显示,“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在中国网络提及率排名榜首,为76%。
二、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及比对情况
2014年11月24日,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春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对购买商品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陶怡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夏怡菁的监督下,李洪春在位于上海市七浦路xxx号的上海新金浦时尚服装城三旋3-058、3-059、3-060、3-061铺位,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女包一件,花费230元,并取得盖有“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10108*xxxxxxxx发票专用章”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一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收款方名称为“李文辉2-120”)、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一张[商户名为郑建飞(七浦)]。李洪春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公证处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14)沪静证经字第5120号公证书。
2014年11月24日,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春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对购买商品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