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昌县民政局和仪陇县民政局对《关于查找和追认 刘章友为红军烈士、 韩素贞为...


2014年12月初,我们向平昌县民政局递交了《关于查找和追认刘章友为红军烈士、韩素贞为红军战士的申请》,平昌县民政局受理了《申请》作为信访案件处理,随后展开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由于信访人户籍地仪陇县民政局未理睬申请人要求和平昌县民政局转述意见,未参与共同调查核实工作,平昌县民政局在2015年2月4日出具了《关于罗兴川同志信访诉求回复的函》,对申请人的申请主张推给了上一级和仪陇县民政局处理。之后,巴中市民政局复查维持了平昌县民政局的意见,仪陇县民政局受理后未作认真调查核实就出具了《关于周清泉同志信访诉求回复的函》,对申请人的主张未予确认。现在,仪陇县人民政府联合县人大、县信访办、县法制办等多家县政府权威部门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共同出具了《关于三河镇罗兴川有关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对申请人的主张表态: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不予支持!
对此,申请人再次向上级部门申诉,并对平昌县民政局、仪陇县民政局和仪陇县人民政府的错误决定表示强烈抗议!
理由如下:
一、政策依据
申请的评烈评红人物参加红军、牺牲、离散时间在1932年至1937年之间。
(1)根据民发﹝2012﹞83号文件意见一:《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
(2)根据新中国解放后,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概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至原藉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 。 第六条 凡牺牲已久之革命军人,其家属无法取得原部队证明书者,经其他有关方面证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得按烈属优待之。
(3)根据1953年6月15日,内务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确定中: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迄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者,应经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调查,如有人能负责证明其确系参加我军,并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者,可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按“失踪军人”处理。其家属仍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优待。
又:今后凡与家庭无通讯关系之军人婚姻问题,可径向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查询处理;如所在部队番号不明者,由一级军区及省军区政治部负责查询处理。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对这一直接关系军人切身利益的查询工作,必须予以重视。
(4)根据1931年《红军抚恤条例》和《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根据1934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委员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中第十二条:为着保障本决定和苏维埃政府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各种条例的绝对执行,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察)委员会必须经常考察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如发觉对本决定和优待条例不执行的消极怠工的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必须给以严厉的处罚,如有破坏上项决定和条例的,须以反革命论罪。
(5)据查,根据1993年10月6日民法发(1993)15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的通知》,无上述文件的废止证据。因此,上述文件完全有法可依,法定至今仍实用和真实有效!
二、追烈程序
(1)根据民发﹝2012﹞83号文件意见一:《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
(2)根据2011年《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3)根据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至原藉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 。 第六条 凡牺牲已久之革命军人,其家属无法取得原部队证明书者,经其他有关方面证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得按烈属优待之。
(4)根据1953年6月15日《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确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迄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者,应经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调查,如有人能负责证明其确系参加我军,并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者,可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按“失踪军人”处理。今后凡与家庭无通讯关系之军人婚姻问题(此案则属婚姻遗留问题),可径向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查询处理;如所在部队番号不明者,由一级军区及省军区政治部负责查询处理。
(5)现《条例》中的部分有关申请人必须提交材料的规定,对《条例》实施后的案件有效,对《条例》实施前的案例,已缺失法律法规依据支持。
三、案例参考
2015年7月,江苏省新沂市民政局对王祥玉烈士的追烈和确认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王祥玉烈士牺牲的时间是1947年,依据的政策是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作参考认定。
四、诉求主张
(1)撤销平昌县民政局、巴中市民政局、仪陇县民政局和仪陇县人民政府的已发的所有答复意见书。
(2)责令平昌县人民政府认真调查,确定平案件受理和承办的正确机关,并严格认真按法律法规办理。
(3)对已经发生的,对决定和优待条例不执行的消极怠工的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必须给以严厉的处罚,如有破坏上项决定和条例的,须以反革命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