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入职南海区某公司,入职签一份协议;其中工资是月薪2000元含加班费50元,
2017年2月13日被迟退,2月份我上班11天班,公司只计11天工资给我,但2月只有28天,这样计工资合理吗?
协议中明确规定每月休息4天,但若要上班只按65元一天计(1月改70元一天),法定公众假期按110元计
以上公司是否有违反了劳动法行为?公司会受到处罚?
我应怎样申讼
您好,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因此单位按您工作时间来算工资是合法的。
2、由于协议约定了月薪2000元含加班费50元。因此计算您加班工资基数为1950元。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你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950元÷21.75天(计薪天数)×200%=179.3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950元÷21.75天(计薪天数)×300%=268.97元。
3、如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您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7-02-22 1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