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海政房征字(2016)第2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联合路193弄2号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改善市区生活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联合路193弄2号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联合路193弄2号房屋(详见下图中蓝色区块)。
四、征收部门: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合路98号(原农机培训学校内)。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原模拟征收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原模拟征收补偿协议自动转为征收补偿协议,即行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
九、搬迁期限:2016年9月5日前。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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