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珠海市香洲盘子女人坊摄影馆

请求事项:要求被投诉单位退还在2016年1月10日向投诉人收取的摄影订金2份,每份898元,共计179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0日晚22点左右,投诉人在扬名广场负一层逛街时被珠海市香洲盘子女人坊摄影馆(被投诉人)的销售人员拉住推销个人古装写真摄影套餐,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向投诉人说明这个摄影套餐是优惠推广,并催促投诉人赶快下订,由于销售人员的积极销售和引导,投诉人误以为是进行优惠促销,于是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的摊位订了两套个人写真,每套价值1898元,共计3796元。而且,在下订的同时,销售人员要求当场付订金,否则该优惠立马取消,出于对该公司全国性连锁品牌及销售人员的信任,当晚投诉人每人支付了898元的预订金款项,共计1796元。随后,在预付订金同时,在场三位销售人员还要求投诉人签一份预约单,该预约单颜色较浅、字体狭小。由于此时商场营业时间届至,商场已关闭部分灯光,而且销售人员亦称已经很晚需要下班,一味催促投诉人赶快签名,投诉人既无法逐一看清条文,也没有被告知订金无法退还一事,在不得已之下投诉人只能按照销售人员的指示签名。第二天投诉人在朋友的提醒下,查询了下该公司全国各地特别是一线城市的拍摄价格,发现同等的产品,被投诉人的价格比一线城市高2-3倍,且提供的服务比该同等产品少很多。投诉人再在网上查询该公司的大众评价、摄影效果等情况,发现网友们对该公司的投诉非常多,大多集中在交完全款后,各种名目的隐性消费多、选片服务态度差、后期制作不细致及拍摄质量上。因此,投诉人立即联系了负责的销售人员,向他们提出退全额预付款的要求,并积极寻求沟通渠道,尽最大努力谋求共识,投诉人更是在繁忙的工作中多次抽出个人时间到达该公司摊位进行沟通协商。但被投诉人不仅不顾投诉人要求,以没有权限要请示上级为由一次又一次拖延时间,而且更把责任推卸给投诉人。在最后一次当面协商中,被投诉人的店长陈经理更气势凌人,态度恶劣,从双方坐下来开始沟通后不到5分钟立即拍桌走人,让投诉人感受到被投诉单位的不重视不尊重,也看不到被投诉人诚心和态度。在此之后,投诉人也没有得到被投诉人的任何令人接受的解释和解决方式的回复,这让投诉人彻底无法容忍,决定维权到底。投诉人现提出请求事项,理由如下:1、投诉人受到被投诉单位的销售引导,误以为个人写真套餐是优惠的,现调查发现一线城市的一般价格都比这更便宜且服务更多,投诉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被投诉单位在欺诈。2、在进行下订预约的时候,投诉人持有的收款收据载明该款项为“订金”,而被投诉人的预约声明事项里写的是“定金”,由于在对同一款项出现两种说法,双方未能就该款项的性质达成合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退一步来说,预约声明事项里写的是“定金、摄影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而非我们缴纳的“订金”所以此订金明确不属该声明的范围内。订金仅只表示一种预先支付的价款,没有担保性质,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是完全可退的。3、投诉人在预订个人写真时,被销售人员告知必须签订该公司的预约单,否则不能预订,在不得已之下签了名。该预约单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是被投诉单位单方面制定的以逃避法定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为目的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这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4、在签订预约单后,投诉人没有接受被投诉单位提供的任何服务,投诉单位不存在任何损失,与此相反,投诉人因多次积极寻求沟通而专门前往该公司摊位,劳心劳神,身心皆疲,在此期间,投诉人还支出了打车等交通费,有证据证明投诉人受到实际损害,且受到的痛苦和损失之大,难以仅用退还款项来补偿。本来对投诉人来说是一件快乐的摄影拍摄,因被投诉单位的作为而变成了痛苦。5、购买个人写真,实际购买的是一种服务体验。现拍摄服务还未发生,仅从亲身经历来看,在经过这几番交涉后,被投诉单位的沟通和处理方式就已让投诉人彻底丧失了信任,双方的合作基础已分崩离析。投诉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即使勉强再促成拍摄服务继续履行,只会得到更差的服务态度和服务体验,投诉人也无法接受再一次的被漠视和不尊重。基于以上几点,为了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投诉人认为被投诉单位应该无条件无理由的退还全款。希望贵局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保护消费者合理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为投诉人挽回经济损失,以正视听。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珠海市香洲盘子女人坊摄影馆的问题,我方热线已转办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答复如下:消费者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款没有法律依据,建议自行协商。
市工商局 2016-01-20 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