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烈恳请上级敦促寿宁县南阳镇政府依法即时拆除龚作忠强行侵占公共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物的 紧 急 报 告

恳请上级敦促并责令寿宁县南阳镇政府即时依法拆除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强行侵占公共消防安全道路暨封堵投诉人通行门路的违法建筑物(见附后的实况相片等证据材料),以切实保障公共通行安全、恢复公共消防道路及投诉人东门的通行。具报告人的房子位于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渔阳路61号,东面临公共消防通道被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强行侵占的违法建筑物所封堵。违法行为人龚作忠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划,亦不顾公共利益及相邻权利人的反抗声音,擅自强占该公共消防通道违法搭建占为己有,将具报告人的房子东侧及包括东门公共消防通道在内的整个墙体牢牢封堵死。经多方交涉,均因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倚势其在当地的权势(恶势力及政府有人撑腰,这点从南阳镇人民政府于 2015年9月21日、12月25日等在“宁德12345政务服务平台”对具报告人的投诉回复意见即可一目了然)肆意侵占且蛮横无理而未果。因南阳镇政府与寿宁县相关执法部门的偏袒和拒不作为,致使具报告人东门通行权、周围群众的公共道路通行权及公共消防通道均被违法行为人龚作忠的**行径所不法侵害并延续至今。且违法行为发生清理“两违”间的顶风作案典型,群众对此纷纷不满无法被束清的根源在南阳镇政府。据此,具报告人自2014年2月28日起就以书面等各种方式无数次向寿宁县政府、南阳镇政府等举报违法行为人龚作忠违法建筑事实,并提交了证据材料,强烈要求即时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但上述部门均推三倒四,经南阳镇土地所到现场调查核实并结合相关证据,已确认龚作忠所违法强占的系公共(消防)道路权属无疑。2014年4月21日,南阳镇政府组织联合县城建等部门综合执法,到实地对上述违法建筑等进行拆除,但却唯独刻意保留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封堵住具报告人东门的违法建筑的墙体继续侵害具报告人。经具报告人多方寻求解决,南阳镇政府以寿南〔2014〕年信复031号《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陆亨养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再次确认了违法行为人龚作忠搭建墙体属于违章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可至今始终无任何下文。具报告人只得再向“宁德12345政务服务平台”数次投诉要求解决(如文件号为:ND15081100006的《请求贵单位督促相关部门立即依法履行职责,完全拆除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封堵具报告人房屋门路的违法建筑》、ND15121100007的《强烈要求即时拆除龚作忠封堵住投拆人房门的违法建筑物》等)的诉求,并附上确凿的证据。对此,南阳镇政府居然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回复称具报告人事先知道工商所、刘赐鸣与龚作忠间的私下商议是允许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在该公共消防通道进行违法建筑;2015年12月25日居然再次**地回复称:“南阳镇政府再次与县两违办、开发商、工商所联系明确:具报告人在购买地基时已知晓并同意房子东门不能留门窗,还称具报告人家的东门位置原来就是地基而没有放有门窗,又称从二楼开始给予开放门窗也是经由双方协商同意,并推说具报告人也知道当时东门不能开放门窗的事情”。那么,哪条哪款法律法规规定具报告人东门对公共通道不能通行?不能放门窗?难道政府的执法行为还要受制于违法行为人??如若按南阳镇政府无任何支撑的上述“逻辑”,那么你南阳镇政府所出的意见之观点所支持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何在??具报告人对公共通道的采光、门路通行等基本权利包括南阳镇政府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无权剥夺的,而南阳镇政府对上述自身主张却始终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支撑。再者,南阳镇政府已在寿南〔2014〕年信复031号《意见书》再次确认了违法行为人龚作忠搭建墙体属于违章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同时进一步确认了投拆人的房屋不存在违章建筑。但时至今已三年之余,如此一个事实极其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小事,为何南阳镇政府始终找理由却仍拒不作为??而其借口始终自相矛盾、冲突,无攻自破。可见,南阳镇政府的行为是有意放任、怂恿违法行为人龚作忠,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冲击“两违”,现违法行为人龚作忠又重新侵占整个已被拆除违物的公共消防通道再行违法搭建,是极其典型的顶风作案代表人,应依法予以坚决打击。且其违法事实已更给具报告人的日常通行及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阻碍。为此,具报告人认为,政府应以实质作为来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宜理应无条件及时妥善解决,作出的政府文件应令行禁止,不得存任何的推诿和怠慢。现年关这最关键的节点逼近,正是包括具报告人在内的全体家庭团聚喜迎佳节之际,更易因上述问题摩擦走火,为避免事态升级而激化矛盾或引发恶性事件等因素影响和谐,具报告人强烈、迫切恳求上级敦促南阳镇政府立即无条件拆除龚作忠的全部违法建筑物,以切实维护具报告人的切身合法权益。
南阳镇人民政于2014年4月21日在拆除朝阳路至渔阳中路约80米的违规搭建建筑时,拆除了龚作忠的部分违章墙体(即陆亨养房子东面),基于尊重事实(即龚作忠与工商所的原协议;刘赐鸣出售地基时的事先声明;陆亨养建房时从二楼起开放门窗一事与龚作忠的协商结果)和避免事态恶化(陆亨养户坚决要在东面放一扇小门,龚作忠坚决不让其放门)的考虑,南阳镇人民政府和南阳村委、当时的开发商多次与当事双方协调,截至到目前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南阳镇政府仍就此事与双方保持积极的联系,希望你们双方维护好邻里关系,把此事处理好。(南阳镇人民政府于 2016-2-3 10: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