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

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不适用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执行休假制度。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闽政[1984]97号)、《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恢复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通知》(闽人薪[1991]12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闽委综[1991]39号)和寿宁县委组织部 寿宁县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寿政人[2001]25号)等文件规定:
  “党政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休假天数: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寿宁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9-23 16: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