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投诉]<顾民>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其他>

顾明言于2016年5月27日向浙江省衢州市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旺颜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欺诈消费者。浙江省衢州市龙游旺颜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处理告知 未组织调解 未鼓励调解 未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日告知立案与否的理由依据 未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其行政处罚。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要求国家信访局及各级信访机构依照《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 要求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办理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 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吊销执法证。
你于2016年8月20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顾明言于2016年5月27日向浙江省衢州市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龙游旺颜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欺诈消费者,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处理告知等,要求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吊销执法证”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要求国家信访局及各级信访机构依照《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求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办理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吊销执法证。”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1、龙游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5月19日、5月27日、6月12日四次接到该县市民服务中心分流至龙游县市场监管局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单,编号分别为【2016】322号、341号、358号、358号(重复)。反映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即投诉人顾明言分别于2016年2月26日、3月3日两次从龙游旺颜贸易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网店购买了四件电动剃须刀,一个剃须刀刀头,一个洗脸器共六件产品,共计价值370元,收到产品后发现外包装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投诉人要求店家赔偿六千元人民币,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解。2、经调查,龙游县旺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剃须刀,其产品有检测报告,生产日期印在合格证上,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但3月份中旬之前销售的部分产品存在外包装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的现象,经营者已经在3月份自行纠正。3、反映人顾明言投诉的产品为该公司3月份纠正之前所购的产品,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接顾明言第一次投诉后,5月12日对龙游旺颜贸易有限公司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产品外包装上均已标注产品执行标准。龙游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与投诉人顾明言电话沟通,告知调查情况并进行协商。但投诉人顾明言坚持要求经营者赔偿6000元,经营者龙游旺颜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投诉人的赔偿要求过高,况且投诉人购买的产品在说明书上均已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并非没有取得产品执行标准,故拒绝赔偿6000元,并于2016年5月13日出具书面的《终止调解申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顾明言的投诉终止调解,并通过电话告知顾明言该 。4、投诉人顾明言接到答复后于5月19日再次通过12345政府热线电话反映同一情况,并要求经营户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5月24日经营户按照要求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龙游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与顾明言电话联系,要求对方提供联系地址,用于邮寄检验报告,顾明言不愿意提供通信地址,仅提供邮箱275993039@qq.com。5月27日11:16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通过邮箱将电子版答复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图片发送给投诉人。邮件投递结果显示“投递成功”。5、5月27日顾明言第三次通过12345政府热线电话反映同一情况,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投诉人,经营户已经拒绝调解,并已经将相关资料发送到投诉人提供的邮箱。6、6月12日接到市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顾明言第四次打电话要求赔偿,并表示未接收到龙游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邮件。该局工作人员再次通过邮箱发送答复情况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邮件投递结果显示“投递成功”。同时多次拨打投诉人电话15940947631,无人接听。工作人员通过移动e管家短信平台向投诉电话发送短信,告知邮件发送情况。短信发送结果显示“成功”。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龙游县市场监管局已受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金额协商不妥,被投诉方龙游旺颜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的《终止调解申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5月13日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投诉人顾明言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结果。终止调解后,投诉人顾明言通过12345热线就同一事件重复多次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调查核实情况,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不存在您所反映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情况。 联系人:叶凌豪联系电话:0570-7268291
龙游县市场监管局 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