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次12345反应的邮件内容及有关部门回复意见:“ 标题: 商铺外停车有处罚权力? 内容: 领导你好 我是嘉兴市秀洲区香榭水岸业主,机动车停放在我们小区商铺外面(非道路上),未侵占人行道区域,属于我们小区土地范围,但是有执法者贴罚单、摄像,也有执法者口头警告等,不准停放。我们小区业主已经多次受到这样的待遇。 如果按照这个执法能力,那是不是嘉兴市所有小区的沿街商铺外(非道路上、也未侵占人行道)都不能停放车辆,而事实并非如此。如附近的盛世豪庭、秀洲商会大厦、瑞安广场等,市区的中山名都、中央花园等等,哪一个你们去处罚了?选择性执法吗?沿街商铺的土地(非道路上、也未侵占人行道)属于各楼盘自己的,停车需要处罚,你们也有这个权利? 网上百度了下,未侵占人行道也要处罚,全国也没有找到类似条款。 请问相关执法部门,你们的依据是什么,哪一个条款有约定,给予你们的权利。 如果有条例规定,请发邮箱66270298@qq.com,以便我学习,争做一个合格的市民,同时告知我的邻居们,你们也可以进行宣传、普法教育。 如果没有,也请你们管理教育好执法者(含临时工、派遣工),培训并学习好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合理利用手中的权利,不要给老百姓添加申述的麻烦,为老百姓办点实事。 谢谢! 反映时间: 2017/08/11信件来源: 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网上大厅)回复内容 答复单位: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时间: 2017/08/17答复意见: 龙先生:您好!您表示不理解为何您居住的香榭水岸小区沿街商铺外不得停放,而盛世豪庭等小区外沿街商铺可停放车辆。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我局执法队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首先,根据规划图纸,香榭水岸小区外确实有规划红线内的区域,但未设置栅栏等隔断设施,属开放式的区域且允许公众通行。而您在来信中提到的盛世豪庭小区是经过审批,并对该区域加设隔断,不允许社会车辆随意通行。我局的违停拍摄取证并不仅仅针对人行道违停,这是一项对违停车辆的管理工作。比如小区消防通道门外侧的违停车辆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也会进行拍摄取证,该处属于通道。对于道路的认定,详见附图。”8月17日,我再向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应上述问题。8月22日收到工号602048的管理人员热情答复:其执法依据是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第20号)里面的条款。我要求该书面文件或发我邮箱,其答复我,领导要求不能向外提供,属于隐私,不能公开。 针对上述投诉及回复,嘉兴市秀洲区、嘉兴市二级有关部门的执法水平已经跃然纸上。我恳请省信访局来处理该问题。我很快于8月11日我就收到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电话答复:告知我,商铺外面的即使是属于小区的土地,他们也有管辖权,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区域都有管辖权,我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依据,其未能提供。秀洲区执法局在上述邮件的回复中,也未作正面回复,我也未收到邮件中提及的附图。实际上我们小区北面也是未安装栅栏的,但是就可以停车。嘉兴市秀洲区还有很多类似的沿街商铺(属于小区红线内),都是未安装栅栏的,不知道怎么不去管理。秀洲区政府对面的江南摩尔沿街商铺,人行道被沿街商铺用栅栏圈进去了,被机动车侵占了,行人、盲人都没有位置正常行走,这个也未见行政管理执法。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上,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了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公开的仅限于上述权利,没有授权执法部门可以管辖属于小区的土地范围内的停车。实际上的执法依据与公开的权力清单有矛盾?怪不得有关领导说执法依据不能公开。如果确实地方政府有规定,按道理也应该是个地方性的管理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不能一家之言就是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希望清查各类不符合实际的、过期类似的会议纪要。现在国家也在提倡依法治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大环境里下,各个公民、特别是人民给予的有权力的执法部门,都要依法办事。
龙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20号精神,明确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香榭水岸沿街商铺外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用于公众通行,我局依据以上相关法规进行执法管理。您要求的我局上级单位联系方式如下:市局指挥中心82191196。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