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宁德市效能办投诉物价局不作为

我们是宁德三盛海德公园的业主,我们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在2014年12月1日前。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也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我们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1.8元/平方米/月的价格超过当时《<宁德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宁价费〔2008〕158号)规定的1.1元/平方米/月。超越政府指导价的定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第(二)项“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该超越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价格条款无效。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宁德市物价局有法定职责。
我们在2014年10月21日,在宁德12345政务平台投诉过这个事情(诉求编号:ND14101000008),宁德市物价局对于伯恩物业宁德分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不予纠正,枉顾业主们的利益,任由违法行为的发生,至今不采取任何措施,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
另外,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销售时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的规定,开发商在卖房给业主的时候就应当按照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与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前期物业费!也就是说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宁德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对在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没有约束力。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前期物业)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前期物业费不是随着2014年12月1日《宁德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发布就自然变化的!需要经双过半业主同意!
我们广大业主请求根据广大业主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立即责令宁德市物价局依法履职,依法承担应负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予纠正给予说明。另外,对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的人员进行效能处理!
2014年10月,宁德市物价局与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宁德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4]182号),该通知规定电梯住宅一级服务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1.50-1.70元/m2,同时规定物业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上浮10%。因此,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2014年12月1日起向三盛﹒海德公司业主收取1.80元/月﹒平方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是符合规定的。另外,宁德市物价局和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德三盛•海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费问题的复函》(宁价费[2012]67号)中对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管理的三盛•海德公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费定为1.6元/平方米。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根据该文件与三盛•海德公园业主在购房时签定的前期物业协议中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为小高层/高层1.8元/月﹒平方米(含0.2元/月﹒平方米的提升增值服务项目),其中的0.2元/月﹒平方米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另行约定的增值服务项目,不属于效能投诉范围。(宁德市信访局于 2016-9-1 08: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