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办国办7月11日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请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是否已经开始实施这个规定?
onewaylg您好!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9月24日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我市从2006年起一直贯彻执行此规定,要求市管干部每年年初按要求向组织报告相关事项内容。
2010-08-15 23: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