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1988年9月我与前夫结婚,同时迁入户口到他家户口上,成为杨家桥村长田坎组的村民,同时也是他老家庭的家庭成员,当时他爹是户主。
我生育子女二人。1990年,他爹把以家庭联产方式从集体承包得到的农村土地山、土、田分出一部分给我们小家庭经营,小家庭的土地登记证是1995年颁发的,一个小土地经营权证书里面记载土地共3.6亩,其中水田2.8亩,旱土0.8亩,2005年政府发给我们一个大点的土地经营权证。里面记载前夫是代表人,我和子女是共有人。2006年政府变更登记山林权证时,前夫的爹利用老经营权证是他名字的便利条件,把当年分家时分割的山林地点给前夫弟弟变换了山林权证,而把分家分割给前夫和我母子的山林地点依旧登记在父亲名下,以便今后长期占有我们小家庭分得到的山林经营权利的目的。2009年我与他离婚,双方的土地没有分开经营,2013年8月,我们经营的旱土被征收,前夫认为土地是他一个人的,不肯分配土地征收款,因前夫不按离婚协议支付儿子的大学学费,为此我主张权益,诉求支付学费和分配土地征收款,我的主张得到两级人民法院的维护。
为免我和子女的土地经营权益不再继续扩大化被侵害,我向政府请求变更登记我们的土地经营权,才得知他父亲把分家后分给小儿子的山林作了变更登记,把分给我们的山林继续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他自己同时还登记一份留给他自己。而之前他父母和弟弟三个人是一个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的一个户。在本案中有他们的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可以证明。大家应该清楚是怎么回事了吧,就是父母偏心有私心,埋下了家庭矛盾的祸根。
本案经过三年的诉讼,2014年223号新晃人民法院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我们不服上诉,理由是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中级人民法院787号依法裁定撤销,指令新晃法院进行审理。2015年新晃人民法院99号审理后认定前夫父亲把从集体承包得来土地的土地中,分割出一部分土地给我们小家庭经营,杨桃梅与子女享有四分之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认为山林登记人是前夫父亲,杨桃梅要确认份额需由政府确权,驳回我们的诉求。为此我去找政府变更登记,政府说要家庭成员同意达成协议才能变更登记,如对方不同意,只有法院确认出份额,才能按判决来变更登记。新晃人民法院用行政前置来处理我们之间的纠纷,这太不公平,我们不服再上诉,怀化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521号依法确认新晃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判决我们享有分家后他父母分给我们小家庭的土地中,享有四分之三份额,土地补偿款享有四分之三。
前夫和他父母不服,叫嚷不管新晃还是怀化都有人员有关系,要把中级法院2014年怀中民一终521的公正判决颠覆,他们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当年我们代耕代种,同时要承担他父母和他姐姐的生活来源。大家可以计算一下年龄,1990年我们才20到23岁的年龄,同时要抚养两个小孩,又有自己的承包土地要经营,哪里有能力去承担当时正值壮年的公婆和姐姐的生活来源,他父母和姐姐又不是高残人员,他弟弟还是读初中,我们按农村习俗先分出来独自生活经营土地,凭什么要我们小家庭去承担去保证他们一家人的生活来源?更何况他们提交有独自的承包土地经营证为证明,他父母和弟弟同一个经营户经营土地,推翻他们所称代耕代种的谎言。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们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2项,而当我把他父亲除分给我们小家庭经营的土地外,还有土地被征收的证据,推翻裁定认定的缺乏证据之后,怀化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再20号裁定书又裁定新晃99号和怀中521号判决没有审理基本事实,认为两次判决书没有认定的事实是,认为杨桃梅在娘家员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山林和旱土是否调出、在现新居驻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无承包山林和旱土的资格,这一基本事实是处理本案的焦点。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再20号裁定书这一结论,我们有不同意见,请各位法官参考和判定结论是否正确,首先,整个再审程序都是本末倒置,程序违法。对于我们来说太不公平!法律规定,再审案件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院长发现,三是检察院抗诉,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必须有具体的请求及法定事实和理由,立案要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才能受理,再审查符合才能启动再审程序。此案申请人陈述的申请再审事实与判决内容的结果不同,法定事由不成立,大家可以通过网上调看再审申请书,而且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日期是2017年9月21日,立案却是2017年7月27日,按法律规定,有民事诉讼法402条4项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申67号裁定照样违法立案审理。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的,裁定按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严重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本案是申请人申请再审,67号裁定套用审判监督程序院长发现这条来中止执行。
我陈述的这些事实法官不予理会,我找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见办案法官和院长反映情况,在七楼还被女院长大吼,还说办案法官说得对,你就是没有资格作你子女的代理人,我委屈理论,当时,七楼好多的法院领导都在开会都被女院长大声地吼叫声走出会议室看我们,一个法官回答我说一旦启动再审程序,将不可逆转,有什么问题向下一个法官去陈述。于是这个案件照样围绕一个错误的程序在循环运作,我们是一个弱势的离婚家庭,被动地被错误的程序操作搅拌被迫应诉,一个请求确认的普通案件,被拖拉了三年还没结果,不负责任的裁定引发的许多事情完全背离了我最初主张确认土地份额的诉求。法官不去正视我作为共有人经营土地几十年的事实。却又把矛盾的焦点引向我在娘家的土地是否被调出,在婆家有无资格享有分到土地的资格,审判委员会到底要搞什么名堂出来?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共有人承包了几十年的土地,还要去认定娘家的土地有没有调出去,才能确认在婆家分到土地的事实才能是否成立?真是荒谬之极!审判委员会们,你们的观点对否?这案件是我作为共同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的土地权益份额,理由是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并不是回娘家去主张土地权益,你们搞颠倒了!你们这样一来审理,就是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内容完全混淆了。也等于是要否定二轮承包时我在婆家分得土地的事实是错误政策的行政行为,这样一来,法院就错得离普了,全新晃那么多在二轮承包前户口都迁入夫家的妇女,所承包的土地都无资格承包的了?因为我离婚才引发诉讼,没有离婚的妇女也承包了土地,那也是不具备资格了?我是新晃人就认为我的土地在娘家,如果是其他省的人呢?那法院岂不是也要山东或贵州等等的媳妇在婆家种植农田,去山东或贵州娘家去种植经营山林旱地?
按2017湘12民再20号裁定所称的基本事实,杨桃梅在娘家员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山林和旱土是否调出、在现新居驻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无承包山林和旱土的资格,这一基本事实是处理本案的焦点的认定,我们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如下法律依据支持我的主张: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维护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制定的。
第二条、所称土地,指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特点是1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2承包方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3根据公平分配和不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的原则分配。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与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组成分子,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权。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与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3、在妇女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从法条的规定和释义
1、我户口在现居住地近30年,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未离婚时是土地经营共同共有人、3、在婆家分到了土地并有土地经营权证为证。4、在土地承包期间我依法缴纳各种税收义务和享受到种子补贴。
我因婚嫁户口迁入婆家分到土地那一刻起,我在娘家的各项权益与义务就已丧失。因为,当年我具备了法定条件才在居住地承包土地并且是土地经营权共同共有人。本案中,前夫的父母在分家时,把部分山林旱地承包经营权利基于与杨桃梅结婚组成家庭后,通过分家分户分割出来给我们小家庭共同经营,前夫是代表人,杨桃梅和子女成为共同共有人。
第三十二条,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我们是通过家庭分户分立户口才分割土地经营权利的。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我们是分家时与老家庭分割了土地经营权利。这里所指的自主决定土地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是指不需要发包方同意的,只是规定需要向发包方备案登记。而对方所强调的没有登记就不算数,也是错误的。因为,2006年政府登记山林是老证换新证,作为老证的持有人恶意欺诈隐瞒,我们并不知情,才导致我们的山林依然登记在他父亲名下。他弟弟就是在2006年变换登记时,把分到的山林作了登记林权证,我提供的林权登记目录表,体现了长田坎其他分家的与我们同龄分家的村民也是通过第二次林权登记变换林权证的。所以我们才要求确认出份额,才能去登记。
晃洲镇出具的证明说全县家庭没有调整山林和旱地,都是基于不负责任的喊假口号,我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大家可以看我提交的证据登记有山林目录和旱地的土地经营证图片。他弟弟就是在2006年变换登记时,把分到的山林作了登记林权证,我提供的林权登记目录表,体现了长田坎其他分家的与我们同龄分家的村民也是通过第二次林权登记变换林权证的
现在案件又发回新晃法院重审,我始终记得4年前新晃法官公正宣读判决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纠纷24条,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平等享有土地征收款份额!。。。。。前夫一家冲上去辱骂法官,拳打脚踢法官办公室门的情景,是书记员彭法官侧身护住我,让我离开的。四年后的今天,及以后明天的庭审将是什么样的法官来审理,又是什么样的思路来审理呢,不得而知!还好有湖南红网,有一个让受到委屈的离婚妇女可以说话的平台,谢谢红网工作人员,也恳请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答辩人:杨桃梅
一个基层老党员:怀化法院怎么这样黑 怀化法院都是些什么人在当法官?2017-10-27 09: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