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2017年8月18日23:00,在莲都区紫金路149号遂昌粗菜坊消费300元,当要求开票时,店家告知需要收取320元,发票要19日开。身份证:330321197406110012 。要求电话回复。请相关部门处理
陈钟洪: 您于2017年8月反映的遂昌粗菜坊吃饭未开票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您于2017年8月18日在遂昌粗菜坊消费300元,商户告知开不了发票并承诺次日补开。诉求:要求电话回复。 二、调查核实情况我单位在收到督办通知书之后第一时间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本身是外地人,已离开丽水,如果寄发票也麻烦就不需要商家补开了。随后,我们联系到了商家,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以后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 现已告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2016年53号公告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您仍存在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的联系电话:0578-2293259,联系地址:浙江省莲都区中山街207号524办公室。感谢对国税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会不断改进和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国税部门核实人:张洪斌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8月22日
丽水市国税局 2017/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