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14 13:58网友发表了《头一天提车,第二天才拿到合格证及备用钥匙海宁消费者状告汽车销售公司欺诈》的帖子,注明来源于《南湖晚报》,感谢南湖晚报为我做宣传,我就是帖子中的沈先生,可惜我们《南湖晚报》的记者在没有弄清楚相关情况且没有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发表这个报道,当然是否出自《南湖晚报》我事实上没有核实,因为早几天的《南湖晚报》电子版已经需要收费阅读了,但是对于帖子中的几个时间节点以及相关法院庭审中提供的材料我想说明一下:
1、“我当时以为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一些资金周转问题,所以把合格证抵押在银行了,需要付清全款,才能去银行将车辆合格证等赎回。”提车第二天,沈先生拿到了合格证和备用钥匙,并办好了汽车的上牌手续,但沈先生仍心有不快。这段话中打引号的并非出自我口,原话是出自海宁新国鸿4S店的销售人员的口,当时我在和4S店交涉时,对方的销售人员向我解释的时候说的车子的合格证以及备用钥匙抵押于嘉兴市中信银行,这个录音证据已经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供,我不知道《南湖晚报》的记者有没有查看相关证据还是听了一面之词,消费者毕竟是弱者,4S店在交车时连最起码的知情权也不给消费者,你作为消费者如何感受?
2、“我当时以为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一些资金周转问题,所以把合格证抵押在银行了,需要付清全款,才能去银行将车辆合格证等赎回。”提车第二天,沈先生拿到了合格证和备用钥匙,并办好了汽车的上牌手续,但沈先生仍心有不快。这段话中“第二天拿到合格证”也是有问题的,我不知道法官是如何认定这个事实的,我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交车是2013年12月24日上午10时,上牌是2013年12月26日,提车的第二天,2013年12月25日???我拿到了合格证???合格证是2013年12月26日在去上牌的时候,海宁新国鸿4S店,可能我弄错了,应该是禾众车友俱乐部帮我去上牌的时候直接交给车管所的,为此消费者还付出了600元的上牌费,但是车管所的上牌费是100多,相信大家也可以理解。
3、““该汽车销售公司用包上牌的幌子,隐瞒车辆合格证抵押在银行的事实,没有履行告知消费者该车存在权利瑕疵的法定义务,诱骗消费者履行合同,谋取非法利益,事实上已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沈先生说,他买车的贷款是自己办理的,汽车销售公司却向他收取了所谓的贷款担保费3400元。”中,担保费3400元我需要说明,收取担保费是禾众而不是海宁新国鸿4s店,这个《南湖晚报》的记者不知道是眼睛问题还是什么,当中的这段话出自我的起诉书,说明下,贷款是本人自己脱离4S店办理的,在到4S店里面的禾众保险集团却说贷款需要收取2个点的所谓“担保费”,这个我就弄不懂了,这个钱是我交出去的,是应该还给我的。《南湖晚报》的记者你有没有核实过???
4、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公司辩称:“本案涉案车辆的备用钥匙和合格证没有放在银行,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作为被告的汽车销售公司还提供了一份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证明贷款中没有一项是车辆抵押登记。这段中对方律师辩称,海宁新国鸿是隶属于禾众汽车销售集团,所以销售的车辆的钥匙由集团统一保管,并且提供了中信银行4份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复印件给法院以支持汽车合格证和钥匙没有抵押于银行的事实。但是提车的时候国鸿4S店却不告知钥匙和合格证的真正去向,反而告知钥匙和合格证在银行的情况,作为消费者该如何核实?《南湖晚报》,你核实了吗?对方提供的合同有几份?且对方律师一直强调新国鸿4S店是禾众独立的子公司,但是合格证和钥匙不在海宁而在嘉兴,让消费者不得不信任新国鸿的销售人员所说的。
5、被告公司表示,本案的涉案车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沈先生已经顺利上牌并在使用。至于沈先生说的担保费,实际是第三方收取的,但公司愿意代为退还。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沈先生3400元,并当庭赠送沈先生两张车辆常规保养券。这段中,《南湖晚报》称“被告支付沈先生3400元”,用词不恰当,应该是“退还”,这段中我需要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属于商法领域,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而本案中“涉案车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沈先生已经顺利上牌并在使用”并不能免除4S店存在违约的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6、承办法官说,在本案中,汽车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格证必须在提车时一并给付,况且从沈先生提车到拿到合格证上牌仅仅间隔一天的时间,对沈先生使用车辆并没有实质影响,而汽车本身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此外,经查明,该车也没有被汽车销售公司抵押给银行,因此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的合同中我们约定了“随车文件”于提车时交付的字样已经很好的说明了一切,如果4S店在和消费者订立的合同需要约定到出现“合格证”的详细程度,那么我想对于消费者是一种苛求。承办法官上述话跟我说过,假设这样就要对方赔这么多钱,那肯定不不行的。况且对于你使用车辆没有实质影响。我想请问法官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你是如何理解的?如果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任意践踏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因为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该法做为经济法系,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影响,但是你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你就需要赔偿,估计这就是我们大陆法系法官(或者说中华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官的区别。
这里我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最终和解的原因是因为本身打这个官司的目的,第一我想4S店给我个说法,实在太傲慢,第二,我向海宁市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说这个他们也处理不来,需要法院的意思,第三法官多次跟我联系,叫我算了叫对方送几张保养券如果判的话也是不支持我的请求等原因,我想如果我今天买的是一辆自行车或者是一块蛋糕,那么处理起来是很快的,正因为涉及金额之巨,必定会引起大家的热议,但是我想法治的进程需要大家学法,大家用法。
最后,《南湖晚报》针对你的报道,我想你应该有所动作,报道的公开性和宣传性不是以博眼球为目的的,是要真正把一个事实还原给广大的读者,在这件事情上我保留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针对海宁市人民法院的问题我想也应该引起重视,法院更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给happytommy评分:积分 +1理由: 平时好像翻身做主人了,真有事弱势始终是弱势。
知道自己是弱者,还去玩法律。指定法律的时候,在场指定的那几个人。绝对是强者
说的对,所以我要去尝试。
支持楼主,现在4s都是这样的,气人.但是有时候真是没有办法要是你上面有人就好办
楼主是法律工作者吧,如果不是还是别费那力气了,该干嘛干嘛去,如果是法律工作者那还可以钻钻空子!不过真要被你打赢了 那真是购车者的春天到了
必须支持楼主。。。
现在的记者,对着当事人就和你说,嗯嗯,你没错,你对的,但真正发报道的时候他想怎么样就怎么写了。
给happytommy评分:积分 +1理由: 支持一下楼主,法官和记者的眼病或者脑病已经无药可治了~
可惜啊,还是拧不过他们啊,弱者就是弱者
帖子不要沉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