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原为大佛寺村,原坐落于大佛寺景区。1995年,为了建设大佛寺景区的需要,响应新昌县政府号召,全村200多户村民整体拆迁至现在的七星一村,茶亭新村等地。当时,村民住宅用地为划拨土地。【2009】68号,明确体育新村,卧龙三村,两拆迁户安置点土地性质可以保留为划拨,如拆迁户要求办理土地性质为出让,允许按拆迁安置协议书建成自建房的年份为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基准点,缴纳缴纳该年份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作为补交土地的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现七星一村,茶亭新村等地,和以上两村一样,同为拆迁安置户。经原大佛寺村民一致要求,和以上两村一样,享受同等政策。原大佛寺村拆迁至七星一村时,规划不妥当,缩小了每排房前后间隔,因此多出了一部分房屋土地,当时拆迁办将土地以出让土地的性质卖给外来户,而我们全村当时响应政府号召,由大佛寺拆迁至七星一村的土地则是划拨土地,现要交60%的这笔巨大的土地出让金,让村民觉得难以接受。望领导重视此事,解决群众所急。
你于2016年7月16日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大佛寺拆迁安置时,安置到七星街道七星一村,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要求同其他安置点同等享受40%出让金的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处理意见答复如下:经查,你所反映的体育新村、卧龙三村等安置户属2000-2003年在县政府进行城市改造建设中的农民户进行迁建安置。针对安置户办理土地证问题,新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2009】68号,明确“根据自愿原则,体育新村、卧龙三村两拆迁安置点的拆迁安置户土地性质可以保留为划拨;鉴于上述两拆迁安置点延期办证的实际情况,如拆迁安置户要求办理土地性质为出让,允许按迁建安置协议书建成自建房的年份为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基准点,缴纳该年份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出让土地手续”。目前,根据【2009】68号会议纪要,七星街道七星一村不在该纪要范围内。大佛寺拆迁户若需办理出让土地不动产登记证,须按60%政策办理。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如对本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原件向新昌县人民政府(县信访局内)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联系人:梁士钦 联系电话:86221216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