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170余名业主拖欠物业费成被告,物业纠纷中的“误识”你中招多少?


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不交!常年不在小区住,物业费不交!……因为一些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不向法院起诉业主。这样的情况,当下,并不少见。记者从嘉善县法院获悉,从去年4月至今年年初,嘉善一物业公司到法院起诉同一小区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案件已达170多件。目前,仅剩10多件案件还在审理中。
去年8月下旬,家住嘉善城东某小区的住户纪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因为他从2007年起至起诉,一直没有缴纳过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把他告到法院。物业公司认为,按照小区物业费每月0.85元/平方米,纪先生应补缴相应物业费16000余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该小区其他170余名业主。
纪先生所在小区物业公司自交房起就开始服务小区。该小区共有500多户居民,物业公司在起诉前,收费率仅30%左右。物业公司觉得长此以往,难以开展工作,为了维护公司和其他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的权益,他们起诉了部分欠费业主,追缴欠款。
据了解,纪先生及其他业主对于自己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小区房屋质量有问题,例如房屋渗水漏水、墙壁裂痕严重等问题令人头痛,而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帮助及时解决。甚至不少业主和纪先生一样,均认为,这些年经常不在小区住,根本没有享受什么物业服务,无须缴纳物业费。
一方付出物业服务,另一方却并不满意,甚至不买账。接到这批案件后,嘉善县法院的法官一边从法理上劝导业主,帮助理清法律关系,一边又跟物业公司沟通,要提升服务质量,着眼长远。经多次上门解说和多方努力协调,截至2015年3月底,该物业公司的案件调撤率已经达到85%以上,共收到拖欠的物业费74万元,小区的物业收费率也达到了80%。
谁都希望自己所在的小区有好的物业服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总会碰到一些不如意的地方,因而恼怒地不交物业费。实际上,这是相当不理智的做法。嘉善县法院的法官对此,也为大家支几招。
问题一: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少物业纠纷案中,业主认为,我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帮我进行室内维修,直至修好。殊不知,是业主误解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当业主购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际上就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两个关系中,业主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由此可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是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的主体也是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所起的作用应该是积极帮助业主联系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维修。
问题二:物业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通俗地说,就是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协议,由物业公司安排以及保障住宅区内的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等。
问题三:如果觉得物业公司不好,业主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换言之,如果业主认为现有物业公司不好,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甚至是由业委会牵头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解聘现有物业公司,选任新的物业公司。
(嘉兴日报)

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