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佛山的产假是多少天?我们公司只有98天说是按照佛山劳动局的文件执行的,广东的产假不是最少都有128天吗?难道佛山不属于广东?而且最新颁布的178天,我还在产假中,公司也不批假怎么处理呢?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要回去上班至少一个月后才发也是正常的吗?休产假前上班的工资公司也不发这是合理的吗?求解!!谢谢
您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并公布。该决定第四点“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对于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女职工产假待遇问题,仍按《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即增加产假三十天。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正常生育的产假为80+98天=178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产假为80+98+30=158天。
据您所述,您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前已经分娩,能否按新政策增加奖励假天数,建议咨询市卫计局。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产假规定执行,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如果您和用人单位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方80天奖励假期间,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这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如果您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据您所述,休产假前上班的工资公司也不发放,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6-10-26 13: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