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沈先生从银行里取出20万元现金,不料刚走出银行大门不久,就被尾随而至的“飞车”党抢走。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2009年8月22日,浙江临海的沈先生在台州府路的农商银行(当时名为临海市农村信用社)取了20万元的现金,装一个黑色的袋子里。当他离开银行,刚走到人行道上时,就被一辆尾随而至的摩托车擦身而过,在电光火石的瞬间,坐在车后座的男子伸出手来,一把抢走了沈先生手中的黑袋子。等沈先生反应过来的时候,这辆摩托车早就已经开远了。
案件发生以后,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之后迅速离开了临海,故而一直未能侦破,但法网恢恢,一直到2015年,公安机关最终将作案的两个人抓获归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来自河南的范某与同乡李某(已判)经商量决定到浙江抢金项链,他们在当地买了一辆车,但抢金项链一次得手钱较少,他们商量了一下以后,又决定到银行门口抢取款人钱。
在作案之前,范某与李某二人已经在临海市区的多家银行门口踩点、寻找目标,最终圈定了刚取出钱的沈先生。沈先生提在手中沉甸甸的黑袋子,让他们认定其中肯定有大笔现金,得手后,他们迅速离开了临海。
2014年12月11日,范某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被临海公安局解回重审。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年前的抢夺案最后仍是被破获,范某后悔不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