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盛海德隐瞒实情 欺诈消费者

我于2013年4月购买了三盛海德公园期房,交房时发现阳台与购房前置业顾问描述的不同。三盛地产隐瞒真实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请宁德市工商局予以调处。
您好,我局了解到消费者于2013年4月份购买的位于三盛海德的商品房阳台与合同附件3第10条的约定不符,也与购房前置业顾问的描述不一致,认为商家违反了合同约定,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整改到位或者退房退款,商家不同意产生了消费纠纷。
根据: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第51号令)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如格式条款中出现经营者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罚。因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所以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
2.《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一)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
(二)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消费者的;
(三)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
(四)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
(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如消费者能提供商家涉嫌欺诈的相关证据,建议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感谢消费者对工商机关的认可和信赖,但因你反映的问题不在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无法为你提供帮助。建议消费者向其主管部门建设局和房管局反映情况,或者寻求其他法律途径。
(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10-29 10: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