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雷春本人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出的“陈家河镇政府助长恶势力欺压百姓”的帖子已得到陈家河镇政府的回帖,我对于该贴回复的内容表示不接受,陈家河镇政府没有弄清楚事情的经过和没有对该事件的认真分析和走访调查就草率的做出了回应表示强烈的不满。对回帖的内容感到愤慨,就对该帖的内容我想做出更详细的解释并非该镇政府的一面之词:
1、上述帖子回复的“2李发行在租李兴宇家的土地岩包大田时,李兴宇不知情,是其父李大杰同意的。” 这中间提到了他父亲答应了的为什么不让他父亲出来对质而是让他儿子来的?这不觉得奇怪么?他父亲才是事件的当事人而他的儿子才算第二当事人。为什么他父亲不亲自出面解释和对质?
2、“、雷春租种时,种多少就付多少面积的租金,而李兴宇的大田为3亩,雷春只租种2.5亩左右,而李兴宇知道后,不同意,要求按3亩收取租金,双方产生第一次矛盾。”按照他的要求委托当地百姓给他付3亩地的租金他也不接受。
3、“双方发生上述纠纷后,雷春并没有申请云朝山村与陈家河镇政府协调处理此事,而是委托云朝山村其他社会人员多次找李兴宇私了,但均无结果。”此条回复纯属扭曲事实,并非是找的“社会人员”而是委托的当地老百姓和我自己一起去他家多次协商,他并未搭理我们,所以协商未果。
4、“2017年11月6日,雷春在收挖岩包大田的百合时,李兴宇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第三次矛盾,陈家河派出所协同云朝山村调委会进行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时派出是出警来人了,从打电话到出警我足足等了3个小时才到。然而派出所给出的协商意见就是:"你种植人家田地,人家要你一半百合也是应该的”云朝山村的村干部对提出的协商意见未表任何态。
我没有接受这样不公平的意见,所以未能达成协议。
5、“2017年11月7日,雷春就上述纠纷首次申请陈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时是去镇里请求帮助并找到了镇长,镇长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也没给我们任何答复,
而是叫莫盛云、秦卫荣和云朝山村治调主任陆政铎三人和我一同找李兴宇协商,而莫盛云和秦卫荣提出“百合分李兴宇一半的要求”我不答应,他们提出要求后人就走了。后李兴宇又用他的皮卡车把路堵了,并说“不分给他一半百合,百合一颗都别想拉走”。李星宇的行为根本就是强取豪夺的行为。当时还有许多村民来取挖百合的工钱他们可以做证,反正他的态度就是不签协议就是不让路。而云朝山村里给出的意见是:帮我在向李兴宇压价?其实他们一直就是在维护李兴宇的利益。由于是鲜百合,在寻求村里和镇上的帮助都没有结果,在他们的胁迫下我不得已才答应他们的要求和签订上述协议。
6、之前陈家河镇党委书记周照明不知情,但是在事件曝光后他知情了也并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合理的答复。
请上级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n.y.:关于雷春第二次反应陈家河镇人民镇府歪曲事实,调解不公的 陈家河镇人民政府在雷春第一次反应我镇政府歪曲事实,调解不公时,已经做了非常详细的答复,一下为上次答复的内容:
关于雷春反映我镇调解其与李兴宇为百合种植发生矛盾调解不公的回复:
2017年11月7日上午9点左右,云朝山村支部书记向陈家河镇综治办反映:该村在11月6日调解李兴宇与雷春为百合种植纠纷未果,现申请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并请示镇长李忠宪同志,李镇长便安排司法所莫盛云协助驻村干部秦卫荣两位同志前往云朝山调解该纠纷。
11时左右,在纠纷现场,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本纠纷起因的陈述及雷春委托租地的李发行的证言,确认了以下基本事实:
1、雷春委托李发行租地种百合,每亩租金300元,只有口头协议。
2、李发行在租李兴宇家的土地岩包大田时,李兴宇不知情,是其父李大杰同意的。
3、雷春租种时,种多少就付多少面积的租金,而李兴宇的大田为3亩,雷春只租种2.5亩左右,而李兴宇知道后,不同意,要求按3亩收取租金,双方产生第一次矛盾。
4、2017年元月,雷春在没有与李兴宇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李兴宇的岩包大田种了百合,而种时李兴宇并不知道,直到一个月后,李兴宇才知道岩包大田被雷春种了百合,遂找到雷春,要求雷春挖走百合种子,并拒绝领取租金。双方产生第二次矛盾。
5、双方发生上述纠纷后,雷春并没有申请云朝山村与陈家河镇政府协调处理此事,而是委托云朝山村其他社会人员多次找李兴宇私了,但均无结果。
6、2017年11月6日,雷春在收挖岩包大田的百合时,李兴宇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第三次矛盾,陈家河派出所协同云朝山村调委会进行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7、2017年11月7日,雷春就上述纠纷首次申请陈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在镇政府工作人员主持调解过程中,李兴宇提出了对本纠纷的诉求,分一半岩包大田所收百合,雷春当场没有表态,见此情形,司法所长莫盛云表态马上回镇政府请示领导,分别做思想工作,在给双方回复前,保持纠纷现状。在莫盛云、秦卫荣和云朝山村治调主任陆政铎三人回镇政府给李镇长汇报此纠纷时,李镇长表示一定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稳定情绪,不要激化矛盾,刚汇报完,陆政铎打电话给雷春,希望他等一下,我们要做李兴宇的工作时,雷春在电话中答应分一半百合给李兴宇。值此,镇调委会马上安排陆政铎赶回云朝山。在纠纷现场,陆政铎再三请雷春自己考虑清楚了再说,但雷春表示付一半百合给李兴宇来了结此纠纷,而且在现场是雷春亲自过称,陆政铎记帐,帮助搬的均是雷春请来的工人。陆政铎见双方对此结果都无异议后,便填写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雷春现场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还盖了手印,该纠纷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了结。
根据雷春的反映,特做以下说明:
1、雷春在我镇云朝山村租用了不少土地种植百合,除与李兴宇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与其他出租土地的农户均没发生纠纷;
2、该协议系雷春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一份有效的协议,如果雷春认为该协议存在胁迫等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法维权。
3、因无人将此事报告镇党委书记周照明,陈家河镇党委书记周照明对此纠纷在没有达成协议前并不知情,只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因有人反映到县里,有关领导打电话给周书记询问相关情况后,周书记才打电话询问司法所长莫盛云、云朝山村治调主任陆政铎相关情况。
陈家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若雷春对此答复不服,可依法起诉陈家河镇人民政府。
陈家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2017-12-18 1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