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立祥,今年70有余,浙江奉化大堰万二村人,1959年8月从绍兴钢铁厂退职。手机13252234428。
1959年为响应国家号召离开当时的绍兴钢铁厂参加退职务农。后一直在家务农。欣闻2011年浙江省人社局的2011 【223】号 为我们这帮人带来了福音。
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期间我跑到绍兴钢铁厂的政策处理单位,绍兴工贸公司(位于伽蓝殿)。要我提供退职证明,于是,我跑遍绍兴档案馆、奉化档案馆,当时回乡时的接收派出所,以及绍兴的塔山派出所查资料,证明文件几乎没有1959年的资料。说50年代末期资料不保存。我目前手上仅有的资料还是不被绍兴人社局所认可。(很多复印资料我无能力上传)
可怜我耄耋之年,为了一口气,跑了几十趟,还是办不好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试问,人社局,我还有几年可活?还有几次可以跑到绍兴来办理?
既然政府出台了文件,那为什么就不能简化办理手续呢?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人社局何不主动为其办理。?
为人民服务不仅仅只是一个口号,更多的体现在为民办实事的行动上。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拉下架子,迈开步子为这些老人上门服务!
不能把转变工作作风停留在口头上!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规定,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范围为: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在认定程序上,文件明确了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市在精减退职人员身份认定中,结合实际,又具体明确了若干原始材料作为认定依据,例如:户口迁移存根、精减回乡费发放单、子女招工时的审批表中有关记载、单位精减名册、八十年代精减调查表等,上述材料复印后须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章。若能提供上述材料中的任一项,且其中记载明确为精减退职的,均可作为认定精减退职人员身份的依据。
他有电话留着,你们打个电话问一下,老人跑来跑去不容易
老人跑绍兴已经很多次了,一直得不到解决。你这样贴出的原始认定依据,如果我能提供的出的话也早就办好了。希望你们不要说官话。有这些资料的任何一项我就不会说了。档案馆的许多资料也才保存50年,更何况我的事情已经过去50多年了。
我只查到绍兴档案馆的1959年8月工资单。
现在正值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学习阶段。为什么对于这件事情,绍兴人社局可以特事特办呢?
看样子他的子女不是很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