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LY15032600027的质疑:
一、我们自然村办好的新林权证的林地所有权一栏大部分填写的是河祠村,而不是马池塘自然村。我们村民认为是错误的(因为河祠村没有权属依据)。应该在林地所有权一栏直接填写马池塘自然村,以防时间久了,政策变了说不清楚林地所有权的归属。我们要求更正,如何办理?要多少工作日?请明确答复。
二、我们自然村有权源证据的林地[即72年版图60林班17小班(375亩),19小班(未标亩数);66林班4小班(54亩)]要求办理联户新林权证。我们自然村山场的地形图的走向都能在实地山场标得出来且清楚,不存在界线不明的问题。说界线不明的是芹菜洋自然村某些公职人员单方面在其没有权源证据的情况下又要强硬侵占我们自然村的部分林地而借口说界线不明的,用这样的理由来阻挠我们合法的办证程序。我们自然村在申请办证时,发现林地被芹菜洋办了证(现已更正),我们就向有关部门强烈反映过,上级工作人员也组织了双方在河祠村部、林业站进行调解并做了记录。双方到会都签了字,但没有任何的协商结果。(当时有关工作人员没有提出任何的调解方案,就是叫双方协商好)芹菜洋自然村不但没有任何协商的诚意,还出口伤人等等。信件回复说要我们双方协商好界线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办证,这样的回复,又是某些工作人员(现在还不指名道姓)在为芹菜洋村的人做一件大好事,就偏袒了一方,推卸应负的责任。我们不是吃了饭没事干。如果我们双方能和好调解的话,我们为什么要写咨询、投诉信件?为此,再次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认清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秉公办事,根据双方的权源证据,依法做出裁定并及时给予落实,直到问题解决为止。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便我们能及时申请办证。同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阻止任何人在上述山场的一切林事活动。谢谢!
你好!
一、有关林权更正登记:
(一)应提供如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更正)(依表格要求填写,有些档要签字、盖章)
2、更正登记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村的法人代表是村民小组长,村委会出证明证明**人是村民小组长)
3、原林权权利人同意更正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权源依据证明、协议等)
5、林权更正登记调查核实表(当地林业站核实)
6、如果部分宗地变更还是提交林权登记实地勘验记录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证)。
(二) :
根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受理在五日内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更正登记。
二、有关60林班17小班(375亩)、19小班,66林班4小班申请办证问题:
(一)此山场芹菜洋自然村和马池塘自然村2个自然村权源依据:
1、芹菜洋自然村拥有的权源依据:赖林字第007-12号
林权证(66林班4部分小班36亩;60林班17部分小班125亩)。
2、马池塘自然村拥有的权源依据:赖林字第007-16号林权证(60林班19小班;60林班17部分小班375亩);赖林字第007-17号林权证(66林班4小班)。
从以上权源依据可以看出,66林班4小班和60林班17小班芹菜洋自然村与马池塘自然村均拥有部分山场的林权依据。
3、芹菜洋自然村2011年依据赖林字第007-12号林权证申请办理了林权证,马池塘自然村对此提出异议。我们认为,马池塘自然村在此山场也拥有林权依据,双方无四至协议。因此,2015年,芹菜洋自然村已办理的林权证涉及66林班4小班和60林班17小班的林权全部给予更正划出,芹菜洋自然村与马池塘自然村均拥有部分山场的林权依据的山场,如果双方没有界线协议,单方提出林权申请,显然无法办理林权证.
4、你如果对答复还有异议,建议在工作日时间,及时与连城县林业局林权登记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328979),我们面对面的座谈,根据图、表和权源依据的说明,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三、有关调解的事项:
由于所述山场,芹菜洋自然村和马池塘自然村均拥有部分山场的权源依据,双方的权属界线不清。同时,芹菜洋自然村于2014年6月向县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申请调解“牛嵛头”林地权属争议的报告》,对66林班4小班面积54亩和60林班19小班30亩,共84亩提出权利主张。2014年7月,县、乡、村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到实地察看并召开了调解会,县调处办要求芹菜洋自然村提供1952年土地证等证据材料;马池塘自然村提供林业“三定”以后该山场的责任管护等材料。希望双方本着尊重历史、互谅户让、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县、乡、村的协调下解决争执,构建和谐、稳定的林区环境。
连城县林业局
2015年4月23日
(连城县林业局于 2015-4-24 17: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