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扶贫搬迁

本人唐茂琼,家在宁远县鲤溪镇羊合凼村。去年国家实行贫困搬迁,我村属于搬迁的村子,而我本人也实行搬迁,却不是国家扶贫搬迁对象。本人上有八十岁父母,下有子女要供养,且本人离婚多年属于单亲家庭。父母年老不能再种田土,一切都靠我供养。一子在长沙贷款读书,一女在外务工,只能自给自足。父母原就有病,一直吃药。现今年父亲生病辗转宁远县人民医院,永州市人民医院,郴州市医院一月有多未出院,本人亲自监护,耗资不菲,本人又无固定收入。 基于上述情况,今年申请扶贫同步搬迁,经核实有关部门领导和乡镇干部在今年曾答应给予本人家庭增加2人扶贫同步搬迁,现如今又跟本人说本人家庭不给予增加扶贫同步搬迁,一再哄骗我们老百姓。一再骗取老百姓不上诉。 现希望县政府给予我一个公道。

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查,2014年4月,阳合凼村两委干部组织党员、群众代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了评议,唐茂琼因常年外出务工,没有写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书,唐茂琼没有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7月30日,唐茂琼到鲤溪镇扶贫工作站申请宁远县易地同步整村搬迁县城集中安置,搬迁人口3人,预交了9000元现金。按照《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宁远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号)文件精神,同步搬迁户集中安置建房所需宅基地及建房费用,按用地成本及建房成本价,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共享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宁远县易地搬迁协议书》同步搬迁户在与政府签订协议时必须按每人30000元标准预交宅基地用地费用、新房建设款及旧房拆除押金。鲤溪镇只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项目,没有易地同步整村搬迁项目。
以上事实有郭纯安、陈土云等人证人证言及《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宁远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号)、《宁远县易地同步搬迁协议》、《宁远县易地同步整村搬迁对象申请表》书证证实,唐茂琼反映鲤溪镇政府取消其易地同步整村搬迁名额的问题不实。
建议意见:
1、建议唐茂琼到镇扶贫工作站填写《退款申请书》,申请退还预交的易地同步整村搬迁集中安置宅基地用地费用、新房建设款及旧房拆除押金9000元;
2、建议镇扶贫工作站对唐茂琼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及易地同步整村搬迁政策解释工作;
3、责成仙马石村两委干部做好解释工作。
宁远县鲤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