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收到的补偿金,交不交个人所得税有说道!

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企业体制改革,许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都进行了股权制度改革,有许多员工给予一次性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下岗重新再就业。
最近,财税小队员某盐业公司的财务总监刘女士咨询小队长,公司经营一直不善,近期政府对公司进行政策性搬迁,并给予公司搬迁补偿。公司决定进行清算注销,那么支付给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有限额,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跟着公司干了这么多年,说下岗就下岗,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是理所应当,但是这笔卖命钱在支付给您的时候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有说道的!
知识点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明确了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二:计算方法: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除免税收入的差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举例说明】员工小张与2016年12月31日与大连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小张在公司工作满10年,单位支付给小张一次性补偿金250,000.00元。小张的离职补偿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这么计算的: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6〕2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817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月工资薪金收入=(250000-208170)÷10=4,183.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183-3500)×3%×10=204.90元
【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知识点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与在职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方法一致。
知识点四: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论单位一次性向个人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均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适用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五: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各位财务人员可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