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本人在上月工伤,已经做了工伤认定了。根据广东省工伤条例,在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本人是计件工资的,平均月工资约6000元。但是单位认为我无法出示工资单为由,(因为每个月的工资单在签名后,单位财务都要收回的。所以我本人没有工资单。)现在只给我1200元一个月。请问我要如何维权?单位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您好,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台帐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帐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七条第四款,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如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2-11-05 17: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