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莲都:法院有权剥夺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吗?

浙江莲都:法院有权剥夺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吗? 核心提示:法院有权剥夺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然而,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付巍巍法官却“理直气壮”地这样做了!案情简要:本人梅盛松,身份证号码:332529193703090017,将退休的积蓄共计十六万元通过女儿潘丽美借给其同事尤慧莲办厂。因不能及时还款付息,于是起诉法院判决。2015年3月30日获得了《(2015)丽莲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充分显示了公平与正义。然而,判决书生效后,送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时,却遭遇了糊涂法官——付巍巍。该法官的所有行为表现,就是执行不作为:一、我的代理人去要求强制执行并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时,付法官只是问:你们为什么要起诉?为什么申请强制执行?可省去诉讼费为什么不私了?二、当发现法院执行局放任债务人尤慧莲夫妇私下组成所谓的债务委员会,将要私分可执行财产时,我的代理人去干涉,要求首先保证四个申请人总计本金76·5万元及利息时,付法官不予理睬。当代理人声明:如果不按执行法定程序走,造成申请人执行款不到位,将会申告到相关领导和部门。付法官回答的是:你告好了,你找院领导去。三、2015年6月中旬,尤慧莲夫妇领到了江西省广丰县政府赔偿款共计1498万元,付法官不插手,任由其私分。据我了解,非法私分的情况是:1、优先支付高利贷俞建明,本金500万元,利息275万元(按3分月息支付。注:显然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上限),付水电费18万元,剩余705万元。2、约60位债权人平均支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四,计692万元,律师费5·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差旅费及补贴。3、本人只收到叶枝龙6月23日转账汇款38400元,至今分文未收到法院的执行款!四、在被执行人尚有大量可执行财产(详见我们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表)的情况下,七月初,付法官“强令”我们签字同意终止执行,我们不同意。当时,他还放下狠话:你们不同意也没用,我有权强行终止执行。七月底,他竟然以短信方式通知“以程序终结方式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付法官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无异于告诉百姓法院的判决等于一张废纸!无异于告诉百姓法院的执行局形同虚设!!无异于告诉百姓所谓的债权人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可以替代(甚至剥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对外行使法定的执行权!!!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报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报告人:梅盛松 2015年8月11日 注:以上情况敬请各位领导审核并及时答复。否则,视为默认,在一个月后将依法在各种新闻媒体予以全面曝光。 在上述报告寄出后,一个多月过去了,除了莲都区法院领导宋XX在电话(0578--2264268)答复:“只要是事实,你们要曝光就曝光好了!”,执行局却至今毫无动静。难道说十八大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莲都区法院竟敢公然对抗吗??? 报告人:梅盛松 2015年9月23日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回复 2015-09-23 15:53
“王理想社会学”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收悉,将按相关程序办理。

浙江莲都:法院有权剥夺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吗?
核心提示:法院有权剥夺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然而,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付巍巍法官却“理直气壮”地这样做了!案情简要:本人梅盛松,身份证号码:332529193703090017,将退休的积蓄共计十六万元通过女儿潘丽美借给其同事尤慧莲办厂。因不能及时还款付息,于是起诉法院判决。2015年3月30日获得了《(2015)丽莲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充分显示了公平与正义。然而,判决书生效后,送到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时,却遭遇了糊涂法官——付巍巍。该法官的所有行为表现,就是执行不作为:一、我的代理人去要求强制执行并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时,付法官只是问:你们为什么要起诉?为什么申请强制执行?可省去诉讼费为什么不私了?二、当发现法院执行局放任债务人尤慧莲夫妇私下组成所谓的债务委员会,将要私分可执行财产时,我的代理人去干涉,要求首先保证四个申请人总计本金76·5万元及利息时,付法官不予理睬。当代理人声明:如果不按执行法定程序走,造成申请人执行款不到位,将会申告到相关领导和部门。付法官回答的是:你告好了,你找院领导去。三、2015年6月中旬,尤慧莲夫妇领到了江西省广丰县政府赔偿款共计1498万元,付法官不插手,任由其私分。据我了解,非法私分的情况是:1、优先支付高利贷俞建明,本金500万元,利息275万元(按3分月息支付。注:显然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上限),付水电费18万元,剩余705万元。2、约60位债权人平均支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四,计692万元,律师费5·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差旅费及补贴。3、本人只收到叶枝龙6月23日转账汇款38400元,至今分文未收到法院的执行款!四、在被执行人尚有大量可执行财产(详见我们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表)的情况下,七月初,付法官“强令”我们签字同意终止执行,我们不同意。当时,他还放下狠话:你们不同意也没用,我有权强行终止执行。七月底,他竟然以短信方式通知“以程序终结方式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付法官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无异于告诉百姓法院的判决等于一张废纸!无异于告诉百姓法院的执行局形同虚设!!无异于告诉百姓所谓的债权人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可以替代(甚至剥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对外行使法定的执行权!!!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报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报告人:梅盛松 2015年8月11日

注:以上情况敬请各位领导审核并及时答复。否则,视为默认,在一个月后将依法在各种新闻媒体予以全面曝光。
在上述报告寄出后,一个多月过去了,除了莲都区法院领导宋XX在电话(0578--2264268)答复:“只要是事实,你们要曝光就曝光好了!”,执行局却至今毫无动静。难道说十八大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莲都区法院竟敢公然对抗吗???

报告人:梅盛松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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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为民主持公道。

依法清除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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