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新罗区西陂镇石桥村人民路五期被拆迁安置户的农民(以下简称乙方)与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就石桥村人民路五期拆迁安置过程有关土地补偿问题向龙岩市人民政府反应,请政府帮助解答。(2007年腾房、签署协议,至今安置房还没有建好)。
2007年,因人民路五期建设,甲方拆迁征用乙方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甲方是否应支付乙方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经济补偿?
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乙方认为甲方拆迁征用乙方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列出的《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情况表》,只对房屋进行了补偿,而未对土地进行经济补偿。甲方认为区位价就是土地经济补偿(地价),但从房屋评估表中可以看出区位价指的不是土地经济补偿(地价),因为单层(只建了一层)的区位价是1层×890元,建了二层的区位价是2层×890,三层(建了三层)的区位价是3层×890元,四层(建了四层)的区位价是4层×890元,也就是说如果区位价就是地价,那么单层的地价只补了890元,建了二层的,地价补了2×890元而不是3560元,建了三层的地价补了3×890元而不是3560元等等,显然不符合法理。由此得出区位价是指不同区位的房屋价吗?甲方对乙方的土地作出了经济补偿、支付了补偿费吗?
经济补偿可否这样计算?:
宅基地地价:每平方米按政府挂牌地价200万元/每亩÷667
安置房地价:(政府划拨地:见建设用地批准书)每平方米=8万元/每亩(划拨地地价)÷666.6+耕地占用完税116700元(见占用的完税证)÷17亩(划拨地面积)÷666.6。
宅基地每平方米应支付经济补偿=宅基地地价-安置房地价。(如果安置房今后要上市交易的话同样需要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目前每平方米大约2500元多).
关于人民路五期房屋拆迁被拆迁房屋有关土地补偿的问题,根据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实行“房地合一”,即房屋建筑占地与地上建筑主体为整体确定价格进行补偿,土地不再另行补偿。信访人要求土地另行补偿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该问题已多次与信访人解释答复。2015年1月16日,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会同西陂街道在石桥村召开专题答复会时,再次进行了解释说明。(城市发展集团于 2015-1-20 10: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