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关于对法院判决“上杭县中都镇丘煌贵、丘建杭开车肇事一案”至今不执行的有关情况说明》的诉求件,法院的答复是:“1、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丘建杭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丘建杭尚未成家,长期外出打工,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丘建杭的具体打工地址,因此,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丘建杭履行义务。2、我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丘建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丘建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这种对解决实际问题没有一点具体的、切实有效的措施的说法,适用于法院任何不想执行的案件。法院如果这样执法,那正如我的上诉件所说,“我的正当要求要得到解决,怕是遥遥无期了”。法院如此随意的答复,把法院自己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都答复掉了,民众也看不到公平、公正的希望,相信没有一个当事人会满意这样的答复,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领导和信访部门的领导,你们会满意吗?我再次请求法院答复时,拿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具体时限,给出符合法院执法身份的、让人有信服力的答复。如果我的诉求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我只能再次寻求更高层次的各有关部门来解决问题。相信公平自在人心,总能寻求解决之道的。
申请人丘满英(丘振灿之妻)与被执行人丘建杭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540.06元。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丘建杭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丘建杭尚未成家,长期外出打工,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丘建杭的具体打工地址,因此,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丘建杭履行义务。2014年1月28日(农历2013年12月28日),申请人儿子向我院反映被执行人丘建杭在家,我院立即派出执行干警前往执行,但没有见到被执行人丘建杭,通过做被执行人丘建杭父亲丘高林工作,丘高林同意代赔偿2000.00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之后,我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丘建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丘建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1月17日,我院已答复投诉人,2014年11月18日,投诉人再次投诉后,我院再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丘建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丘建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丘建杭的行踪,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2014年12月1日
(上杭县人民法院于 2014-12-1 16: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