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安名城北区(又称中央城市广场)项目与业主签订交房时间是2014年9月30日。时至今日,大部分业主仍然拒绝接收。原因是:一、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却不肯承担违约赔偿责难;二、开发商违法强行代收契税;三、广大业主怀疑该楼盘尚未达到国家有关商品房交付使用规定的标准(目前只看到开发商提供由建设方自行组织的验收和消防验收报告,没有政府住建、规划、人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业主们想知道以下内容:一、请住建部门回答:该楼盘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二、请规划部门回答:为什么迟迟不对该楼盘的规划进行验收?如果说是依申请验收,开发商不申请验收,那样要拖到什么时候,我们业主怎么办?三、请人防部门回答:人防验收了吗?四、还有燃气、环保等是否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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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三)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五)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二、在交房的流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检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检查入住房屋是否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在入住前向开发商提出,重新核对。
(三)核实面积误差。如有疑问及时提出,要求开发商给予解答。确认房屋面积的总价,多退少补。
(四)检查房屋质量,如有问题应在验房单上注明,对于主体结构应在入住时向开发商提出,情况严重的应要求开发商处理完毕后再入住;非结构问题应和开发商共同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承诺维修期限。
(五)对应配备的设施验收清点,逐项检验水、电、暖、气等设备的完好和使用状况,如有破损和短缺的应在验房单上注明并要求开发商确认更换的时间。
(六)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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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了解,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委托莆田市城乡勘测设计研究院对该项目进行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为规划验收申报材料之一。
2、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规划条件核实由建设单位申请,若建设单位不申请验收,可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主张权利,也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反映,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申报规划条件核实。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5-7-3 16:44回复)
对于诉求者的人防验收问题,我局人防部门解释说明,2015年以前,本辖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审批,验收均由市人防办办理,不属于区人防办职责范围,建议转市局办理,燃气由开发商验收,关于环保验收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建议转相关部门办理.(城厢区住建局于 2015-7-9 10:43回复)
根据莆环保【2014】343号文件《莆田市环保局关于简化房建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由排水部门出具接入市政管网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原环评审批环保局。该证明材料直接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目前兴安名城北区建设项目未到我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城厢区环保局于 2015-7-22 09:1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