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通办」通办指南之《建筑业项目登记(跨区建筑业)》

【业务描述】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进行项目登记及变更工作。包括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受理部门】
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市级(或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按规定无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限外省市纳税人)
3.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4.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条件报送: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4.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或书面材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