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原告起诉索赔获支持
出车祸后双方私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形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然而当一方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更多赔偿时,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近日,平远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事故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6日,平远的张先生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钟司机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张先生受伤,摩托车与小汽车均受到部分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钟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并对事故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钟司机付清相关费用后,双方不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结案。后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生效,根据协议,张先生获得了3万多元的赔偿。
2015年11月30日,张先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为还担负着赡养双亲、抚养子女的重任,他认为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遂于12月14日将钟司机及小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依法核定并判决其实际应得的赔偿。
钟司机辩称,双方已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协议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了调解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结案。目前,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先生再次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根据当时治疗的状况签订的调解协议,对自身残疾程度预料不足。根据其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损失较大,故可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对协议已约定的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数额合法有效,法院不予以处理。对协议没有约定的残疾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和交通费项目,法院予以认可。按照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张先生11万元,在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张先生6.68万余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案经二审,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次性赔偿协议”应遵循公平原则
“一次性赔偿协议”一般是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方式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说,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形式。但签订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且协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即使协议已约定“不再追究责任”、“不再承担一切责任”,当事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案中的当事人是在伤势程度未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难以准确计算损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虽然他们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不再追究责任”、“不再承担一切责任”,但当伤势经评定为伤残后,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当初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因此,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外,法官特别提醒,签订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经济利益,最好在确定是否存在残疾的前提下协商。同时,应当把伤者有可能涉及到的各项损失及数额明确列出,不要笼统地约定一次性赔偿数额,以免日后再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