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父亲与2014年3月19日在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洪雅县禾兴现代城三期工地上班时摔伤,在洪雅县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6月18日认定为工伤;请问工伤伤残鉴定是两个月后的行政诉讼期完后可以申请做,还是要等到六个月后的行政诉讼期结束后才能申请做伤残鉴定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鉴定条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且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医疗终结后,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伤残鉴定)。 2.鉴定时限: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由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有异议,其可能在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需待复议或诉讼程序完结后,才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以后便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双方当事人对职工受伤性质无异议,待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即可按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委托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委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有其它疑问,请联系县人力保障局工伤办,联系电话:028—37415732。
20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