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6岁孩童在学校右眼受伤致残 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


2015年9月的一天上午,某小学上课铃响后,7岁的夏某在与6岁的杨某玩耍追逐中,不小心打到了杨某的右眼,致其眼睛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杨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夏某、学校对此都有责任,并且学校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每位学生责任限额为40万元。因此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将被告夏某、学校以及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浔阳区法院认为,被告夏某打伤了原告杨某的右眼,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夏某7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受伤是在打铃后在教室发生的,此时老师未在教室,没有尽到看管责任,故学校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学校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15万余元,其余赔偿部分由被告夏某、学校按责任比例承担。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未上诉。
(曾丽容 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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