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与重建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下。
事情是这样的,我爷爷有两个儿子(我爸爸和伯父)。
问题一:在爷爷去世前做了房屋继承的见证(当时的见证而非公证,但也一式三份均已签字),其一儿子(伯父)已签放弃,现我爷爷已去世,伯父反悔想继承该房屋,请问他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问题二:产权现在的房屋需重建,其手续是否要经过我爸爸的哥哥同意才能重建)
问题三:现土地证有我伯父和我爸的名字(想除去伯父名字)如何处理。
问题四:伯父现在是澳门居民不返回国内办理手续,如何解决?
您好,
一、您咨询是否具备继承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见证制度,房屋继承事项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法律效力,因此“见证”不能作为办理土地继承的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如因原土地权利人去世,其子女均享有平等继承权。
二、您咨询房屋继承与重建的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屋重建需由土地权属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span>
三、当事人咨询土地证名字变更的问题,目前该土地使用权证为两人共同共有,若要变更至其中一人名下,可依法通过买卖、赠与房屋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同时,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您咨询境外人委托申请办理手续的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仅供参考,以各区公布为准):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
(七)其它证明材料。
各区不动产登记局受理咨询电话:禅城区不动产登记局,电话:83035081;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局,电话:86369961;/span>三水区不动产登记局,电话:87781073;/span>高明区不动产登记局,电话:88826428。
2015-10-30 14: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