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LY14112500003诉求件答复函,我们对答复落实情况表示以下疑问:
1、县局卫生监督所已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郑献英同志不得在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执业”,据群众反映,郑医生自去年年底至今,都是在第二卫生室开店,县全家吃住在卫生室,而本村的公共卫生工作却是空白,白砂洋乾村的村民打疫苗都得到卫生院去打,给村民带来诸多不便。
2、李福平已录取为公务员一年多了,还坚持在村卫生室就医,可为当地村民做了件善事。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可谓身兼多职,每天上班要忙于国家的公务,下班后又要赶回卫生室为村民就医,这是对群众的负责任吗?持《医药商品购销员证》可以给群众看病吗?
近期上杭的医疗机构中的医疗纠纷频发不断,为了给上杭人民一个稳定良好的就医环境,在此恳请县卫生局及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卫生执法中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执法中绝不讲人情,绝不手软,若真发生了医疗事故后,再亡羊补牢,却为时已晚矣。
上杭县卫生局关于“龙岩市政务平台”
反映意见的调查情况答复函调查核实情况
1、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负责人田承镜,男性,67周岁,于去年身患糖尿病、尿毒症,每逢周二、五需前往上杭县医院进行血透治疗,身体一般情况良好。平时基本能在村卫生室开展一般诊疗活动,其家庭经济困难,有时要去血透治疗时,会叫其干儿子郑献英(白砂洋乾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到其店里帮忙诊疗售药,以确保有一定的收入。但不存在执业许可证出卖、转让、出借的问题。
2、临城土埔村第三卫生室负责人李福平,男性,37周岁,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准时间为2014年4月9日。他原是乡村医生兼职村主干,于去年报考乡镇政府录取为公务员,从4月底开始在稔田镇政府上班(目前还是行政见习期,领见习期工资)。为贴补家用,周末则回卫生室开展诊疗活动。其妻子丘雪连持有省人社厅2008年12月31日颁发的《医药商品购销员证》,平时则在该卫生室开展零售卖药。
三、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二个村卫生室的检查情况,我局卫生监督所已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对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的监督意见:一是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其聘用的村卫生所执业,郑献英同志不得在临城土埔村第二卫生室执业;二是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三是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毁形、暂存和集中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置记录,确保医疗安全。
对临城土埔村第三卫生室的监督意见:一是责成该卫生室在此证的有效期内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别是李福平同志不在卫生室期间,禁止其他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二是严禁聘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三是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四是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毁形、暂存和集中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置记录,确保医疗安全。
若限期未整改,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责成临城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所(室)的督促指导和管理,强化村卫生所(室)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校验和有效期延续的现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强化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改善服务态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另外,您在信访件提到“我们也是乡村医生,为了生存只能在城区从事药店经营”。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您作为乡村医生,您的执业注册地点是在本村或聘用您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在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一般诊疗活动,而不能在城区从事药店经营,否则也是违反规定的。城区医疗资源丰富,而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才是乡村医生的用武之地。希望您能遵纪守法,回到您执业注册的村为广大村民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的监督!(上杭县卫计局于 2015-4-13 10: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