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小区筹委会和业委会的若干问题

本小区在成立业委会和筹委会的过程中有些疑问,需要相关部门帮忙解疑。
1、本小区包含普通住宅,商铺,写字楼公寓。那么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商铺和写字楼是否需要纳入建筑面积的计算范畴;若需要,那么业主委员会在投票选举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剔除商业性质(商铺,写字楼)的选票,只要求住宅区域的业主进行投票。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2、筹委会和业委会的成员能否重叠,即筹委会的成员能否自荐为业委会成员候选人,并担任业委会委员?
以上两个问题烦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解答,万分感激。
1、对于票数的计算,《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定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四)1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1个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因此在首次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应将同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商铺和写字楼纳入计算专有面积和人数。 2、《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没有禁止筹备组成员成为业委会成员,故只要符合《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即拥有被选举为业委会成员的资格。
2014-07-24 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