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传殷 男 住址绍兴县孙端镇红鲍村11号
被告:孙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镇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2013年5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依法公开新河工业区征地拆迁相关的详细政府信息
(详见附件:“请求调取绍兴县孙端镇新河工业区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上旬,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向被告提出要求公开绍兴县孙端镇新河工业区征地拆迁具体有关信息。在我们去人和去信多次申请下,被告才于2013年5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中称:
1. 用所申请事项第八条因与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系而拒绝公开该信息.
2. 以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为由,拒绝公开该申请书应公开事项的一.二. 三.五. 九. 十. 十一.相关的政府信息。
从以下几点,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的职责。
一、申请中的信息公开第八条,(八.拆迁管理部门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的拆房协议)被告毫无理由地用所谓:“申请事项因与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系”而断然拒绝公开该信息. 真是信口雌黄,闭着眼睛说话.原告与被告诉争的就是房屋拆迁.怎么会与原告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直接关系呢?原告在新河工业区内有厂房及办公楼等建筑贰佰陆拾伍多平方米,还有围墙,卫生间,通道等附属配套设施,实实在在地与原告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息息相关.
二.根据国务院:“拆迁诉讼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被拆迁人)可就某种事实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拆迁方)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可以较好地保护弱者的权益,促进法律公平;另一方面,也使得维权更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对违法强拆、暴力拆迁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可以促使拆迁方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保全没有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证据,比如征地拆迁决定、补偿方案的群众意见是否有签字画押、拆迁的全过程是否有录音录像记录等;其二是,为了理清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责任,也必将促使政府加快从拆迁的主体中退出,完善配套制度,使强化拆迁方内部的互相监督,在类似事件发生后,迅速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其三是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依据“拆迁诉讼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承担详细公开拆迁的有关信息的责任,使原告了解拆迁的应知信息,有利清洗违规拆迁的恶劣影响.
三、作为权利人的一部分,原告有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从《条例》第一条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作为被拆迁人,原告也是当事人和权利人,原告有权知道真相。任何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理由(涉及国家机密除外)拒绝公开的作法都是不负责任的。
通过信息公开,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增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防止腐败滋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自身合法权益,才是信息公开的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拆迁关系到被告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绝大部份信息拒绝回复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应该按照《条例》和《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开,依法获得准确、完整的答复是原告所应当享有的权利。针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的申请,孙端镇人民政府有义务依法进行完整和正确的答复。《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原告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2013年5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判令被告依法对孙端镇新河工业区相关征地拆迁信息重新作出详细地公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绍兴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起诉人:
2013年12月 5 日
孙端星河苑公寓有几个问题需要释疑:
一,根据绍县土资拍告字[ 2008]13号资料显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经绍兴县人民政府批准,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委托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以拍卖方式出让孙端镇SD-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孙端镇新河工业区SD-3地块 , 拍卖总面积为16566平方米.(到建造时突然变成了占地面积:28.13亩,)在2008年12月19日拍卖面积为16566平方米与首次相符,总成交价折合每亩价为80.89万元, 总价为2010万元,楼面地价为577,78元,竞得人也着实是钱卫国.
但到了建造时.绍兴县报刊文摇身一变赫然登载着: “,在上海从事建筑房产的后双盆村村民苗阿土拍下了这块<风水宝地>”。据了解,这块由孙端镇自主拆迁并实现当年成功拍卖的地块,规划建设小高层和排屋共10幢200余户的新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8000万元。预计今年完成投资3000万元,明年底前可基本建成, 在新星河宛介绍中:
地理位置:原新河村酒厂。属孙端集镇中心区,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十分优越。
建设背景:多年前酒厂停产,厂房被8家家庭工业户承租或买断,不仅经济效益不佳,缺乏修缮的陈旧厂房也影响了集镇形象,制约了集镇发展。2008年,孙端镇制订了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决定对集镇进行改造建设。新河村酒厂地块成为首期拆迁改造工程。
占地面积:28.13亩,
小区业态:规划建设小高层和排屋,共10幢200余户的新型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
总投资:8000万元。今年完成投资3000多万元.
面积从24.85亩演变成28.13亩,竞得人钱卫国演化成了苗阿土,这其中有什么猫腻和奥秘呢.?土地会变多,竞得人竟变相抛给了名不经传二转手获取暴利!!!
二.2008年12月13日深夜.发生了半夜盗拆厂房办公楼刑事案件,经受害人报警后,公安局依法立了案,可就是这么明显的大案就是谁也不肯承认,致使该冤案拖,拖,拖------巳过去五年,然而群众心知肚明,但是逮不住偷拆的歹徒,只能成为悬案!!
被受害者多次到镇派出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信访,上访.由于偷拆者不肯承认.至今已近六年了.,却仍找不到半夜偷拆的作案者.真的是作案者太聪明了吗??真的不尽然.
扪心自问: “偷拆者,您还有道德吗?还有良心吗?为了钱,您早把为人之道抛之于九霄云外.为了金钱不惜把自己的欢乐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对于偷拆者:除了良心自我发现外,受冤被半夜盗拆者不断上访与申诉诉讼,真的还有其它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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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都知道拍卖时是钱某几个亲朋好友垄断(四个人)演出,导致走过场,风水宝地拍出惊天低价!
田地拍时少,建时多,(有绍兴县报为证)竟然连大闸江都填毁了贰佰多平方米,(可现场实地踏看)量一量,算算看,究竟建成后多建了多少亩???
如果法律规定可公开的信息而未肯公开,此举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建议楼主:一,走法律程序,二,找相关主管人员的问题(找到问题让纪委来收拾)。绍网论坛上这样喊喊无多大用处,学学“上海法官”事件中的当事举报人,楼主的“冤屈”已好久好久,这点韧劲楼主还是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