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根据2009年6月2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佛府〔2009〕77号)文件《关于修改<佛山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收取年票通行费,文件中第一章第一条其中有句话说“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统一管理、统筹还贷的原则,在本市继续试行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显然是自打嘴巴;另外根据交通部文件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文件中第三条提到“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收取年票不但没有依据,且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应该取消的!请问现在收取年票通行费的依据是什么呢?
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是一种统筹还贷的路桥收费改革模式,也是一种合法的收费模式,其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除了广东省公路条例外,还有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目前,佛山市及广东省大多数城市经省政府批准正在实施年票制。
2015-03-20 14: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