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七批交办重点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2018年6月7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七批次,共56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11件,已办结56件,受理编号分别为399*、400*、402*、405*、410*、412*、413*、418*、419*、420*、421*、425、426、428、432、434、437、438、442、446、451、453、454、460、463、464、466、467、468、470、471、474、475、477、478、479、481、482、484、485、486、487、488、490、491、492、494、496、497、498、501、502、503、505、506、510,未办结0件。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399*号:“五常市河子镇沙河子村拉林河源头沙河子村段的河道两侧,有人私采泥沙造成耕地水土流失。村干部擅自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具体位置在沙河子村铁道桥新修的水闸门下游约30米处,原来30-40米宽的河道现仅有4-5米宽。2018年6月5日,镇政府答复“村干部王某新开的北侧耕地合法,举报人在前20-30年开采的五荒地不合法”。举报人对镇政府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彻查此事。”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拉林河全长448公里,流域面积21844平方公里,拉林河水系从源头开始,流经沙河子镇、向阳镇、山河镇等乡镇,其中沙河子镇流域长50公里左右。举报人所讲述沙河子铁路桥位于河流上游的沙河子村,原为森工局运输木材的小火车道,现已废弃。举报人所讲河道实为灌渠的排水渠,渠中的水排入拉林河。
该区段日常由五常市水务局沙河子灌区管理,沙河子村河长王某某巡查,周边河道状况良好,沿岸植被没有受到破坏,完全满足排水需要。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举报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和河道变窄情况不属实;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情况属实;镇政府答复其合法与不合法一事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关于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情况调查。河长王某某在日常巡察过程中没有发现该河段私采泥砂行为,也不存在因私采泥砂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沙河子镇政府主要领导、水利站长会同五常市水务局、市河道管理站及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再次进行现场详细排查,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拉林河源头沙河子村段的河道两侧”“私采泥沙行为”,也未见河道两侧有采砂痕迹,沿岸植被没有受到破坏,岸边土地没有塌陷,没有发现耕地水土流失。
虽然举报人所提私采泥砂现象不存在,但调查组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对附近一处砂场进行了调查了解。据查,该砂场河道采砂准采证号为“黑水(河)采证五砂管字【2018】第1号”,砂场名称为“五常市信畅砂石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信思明”,开采范围为“沙河子大桥距桥上游500米至四马架桥河道内”(gps北纬44°26′29″,东经127°36′21″至北纬44°26′37″,东经127°36′41″),该企业采砂手续合法,举报人要求政府禁止河道开采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擅自将河道填平改为耕地情况调查。据调查,河道改为耕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其中有森工国有土地面积和部分小开荒面积),紧邻森铁铁道路基。该地块1993年由森铁职工祖某某开荒垦种玉米,2017年春季祖某某将该地块转让给沙河子村村民崔某某(有转让合同),2017年10月7日崔某某将该地块转让给同村村民孙某(有转让合同)。2014年夏汛将该耕地靠近排水渠一侧约1000多平方冲毁变为荒滩,2018年春季水务部门完成排水闸及排水渠工程后,孙某将被冲毁部分修筑围堰进行了复垦,改种水田,该事不涉及村干部参与。沙河子镇防汛指挥部已于2018年6月6日下达了围堰拆除通知,要求孙某于15日内自行将围堰拆除,恢复原有河道。
关于河道变窄情况调查。据调查,举报所讲“河道”实际上为排水渠。此排水渠上面原有一处石头坝,坝前排水渠原有6-7米宽。2017年夏汛发生“7.19”大水,该地块基本冲淤,石头坝和排水渠也被冲毁,排水渠冲刷毁坏后,形成了30-40米宽的沟道。2018年春季,五常市水务局对水毁工程按照设计进行了重建,其中配套排水渠也进行了整修恢复,目前排水渠由最初的6-7米保持到7米标准,原河道没有变窄。
关于镇政府答复情况调查。经沙河子镇纪委专案组调查,举报人反映镇政府答复“村干部王某新开的北侧耕地合法,举报人在前20-30年开采的五荒地不合法”一事,情况为:2018年6月5日五常市水务局和沙河子镇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现场实地调查后,找双方当事人反馈情况,当时办公室内有调查组工作人员5名,调查组告知双方:“被举报围堤110米,举报人围堤90米,都影响汛期行洪,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自行拆除。”所以,举报人所说2018年6月5日,镇政府答复“村干部王某新开的北侧耕地合法,举报人在前20-30年开采的五荒地不合法”一事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400*:“一是十多年来,五常市林业局职工和附近居民开垦近100亩林地种人参。二是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且收取承包费,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十多年来,五常市林业局职工和附近居民开垦近100亩林地种人参。”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地点位于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林业局所属五常保山林场和哈尔滨市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局子村。五常保山林场施业区面积7737公顷,职工105人,现任场长苏某;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局子村,330户,1184人,耕地面积12014亩,村支部书记刘某某,村主任李某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职工和附近居民开垦林地种人参情况属实;开垦近100亩不属实。
信访人举报地块为2017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检查涉案地块,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7年9月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现场勘查,种参位置共有3处地块。总面积13.365公顷。第一块位于龙凤山镇东局子村西局子屯西南山的东局子村集体林内,面积6.565公顷,此地块属于刘某个人承包经营,2015年经批准采伐后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75;第二块位于五常市保山林场11林班19小班内(具体位于东局子村西局子屯正北),面积为1.9公顷,此地块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64;第三块位于五常市保山林场11林班19小班(具体位于东局子村西局子屯西北),面积为4.9公顷,此地块没有树木,国家林业局监测点图斑号163。
经调查,自2017年4月,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局子村西局子屯农民刘某,占用上述林地种植人参。2017年9月27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刘某涉嫌非法占农用地罪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7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8年4月,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责成保山林场和龙凤山镇林业站,严格按照造林设计规程,对涉案的13.365公顷地块已经全部实施还林,栽植红松和云杉共29400株。
关于此信访案件所涉及到的五常保山林场相关责任人,因监管不力、工作失职,2015年4月25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给予原五常保山林场场长史某某、林政队长张某某行政免职处分,给予五常保山林场主管林政场长孙某诫勉谈话处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且收取承包费,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下辖12个国有林场,分别为胜利林场,蛤蜊河林场、背荫河林场、平房店林场、冲河林场、向阳林场、兴隆川林场、大烟筒林场、宝龙店林场、小黑河林场、杨家岗林场和保山林场,施业区总面积250.2万亩,现有职工2036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将多个林场的近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收取承包费情况属实;多年来拒不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情况不属实。
该举报人反映的“10万亩国有林地改成水田”是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多年形成的,涉及12个国有林场,面积76075.74亩。
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1998]16号),文件中规定:“要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占的国有林地,有关单位必须立即收回,暂时难以收回的,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属,有偿使用,限期收回。”
2014年,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黑龙江省林业厅在全省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将二类调查中发生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林地(包含问题中所说的林地改成水田)确定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并将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纳入林地统一管理。按照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2016年,五常市开展全市林地、湿地清理回收工作,对全市林地、湿地进行依法清理,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
201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按照还林规划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底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相关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2016年11月11日,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印发了《五常市林业局林辅用地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五林发〔2016〕65号),对全市12个国有林场暂时不能还林的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制定底价,对外发包,依法收取承包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交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2017年,全市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收费总面积76075.74亩,2018年收费总面积为73624.60亩,两年收费面积差2451.14亩,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还林面积。随着国有林场改革和退耕还林推进,全市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将全部实施还林。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五常市林业局收取国有林场林地承包费用,符合国家政策,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402*:“巴彦县采石场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污染农田和周边村庄,没有配套建设任何环保设施。举报人称,每当有上级检查时当地政府就会提前通知企业,采石场以停产方式逃避检查。”
(一)基本情况
巴彦县采石场共有19家,分布于巴彦县7个乡镇。其中:西集镇有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西集吉星石料厂、巴彦县志军采石场、巴彦县广源采石场、巴彦县兴振石料加工销售有限公司7家企业;巴彦港镇有巴彦县海源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江鑫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吉利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龙宇采石有限公司、巴彦县天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县金盛源矿产有限公司5家企业;龙庙镇有巴彦县龙庙镇采石厂、巴彦县兴达采石有限公司2家企业;龙泉镇有巴彦县龙泉杏山采石有限公司1家企业;兴隆镇有巴彦县兴隆镇福合二尖山采石有限公司1家企业;天增镇有巴彦县双山采石场1家企业;黑山镇有黑龙江巴彦兴隆水泥制造有限公司1家企业。
巴彦县在受理该转办案件之前,2018年6月3日接到市领导小组向巴彦县转办第三批139号案件,反映西集镇7家采石场环境污染问题,巴彦县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督办要求已上报案件办理报告。在受理该转办案件之后,巴彦县又对第三批139号案件涉及的西集镇7家采石场开展了深入调查,并进一步细化综合整治措施。巴彦县环境执法采取“双随机”执法模式对上述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巴彦县采石场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污染农田和周边村庄,没有配套建设任何环保设施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人称,每当有上级检查时当地政府就会提前通知企业,采石场以停产方式逃避检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上述环境问题,巴彦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6月8日成立了由县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组成的调查组就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
1.巴彦县西集镇长峰第一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6年7月13日注册,2016年2月25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哈环审书[2016]4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为企业扩储申请后重新核发),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
2.巴彦县繁荣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6年3月16日注册,2016年7月18日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哈环审书[2016]66号),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为企业扩储申请后重新核发),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
3.巴彦县兴集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4年4月25日注册,2016年6月8日取得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