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员工未提供劳动为由不支付工资 最终反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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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在河南省商城县的女工王娟(化名)被单位安排在家办公多年,但2019年1月开始,单位以王娟未提供劳动为由不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保。
为此,当年3月,王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与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以及相应赔偿,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