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一医院的救护车闯红灯,导致车祸照样要担责


侯宝林大师有个相声《醉酒》,说的是一个“喝醉”的人在马路上横躺耍酒疯,单车来了,不让;摩托车来了,也不让;汽车来了,也耍横,也不让;当听到消防车来了,提起酒瓶就躲到路旁了。这个故事最让人印象深刻的解读是:消防车是特权车,撞了人也是白撞。
救护车为节约急救时间闯红灯,消防车为节省救援时间超速行驶,这是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的现象。在一般人的常识中,这也是特种车辆的特权。那么,特种车辆真的如相声《醉酒》中形容的,撞了人不用负责吗?
救护车闯红灯致车祸,责任几何?
今年4月,海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救护车闯红灯撞人案。事故发生在2012年6月的一天下午,海盐某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称某工厂有工人受伤,情况比较严重。
接到电话后,急救中心马上安排救护车前往救援。为缩短救援时间,救护车驾驶员陆某在途经某路口时闯了红灯,并不慎与经过该路口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驾驶者黄某受伤严重,当场昏迷。
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陆某驾驶机动车不按导向箭头行驶且违反信号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救治中,黄某花去了医疗费11万余元。事后,为讨个公道,黄某状告医院。庭审中,医院辩称,他们是为救护病人而闯红灯,没有主观恶意,应当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对黄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该救护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偿黄某26万余元,黄某剩余损失由医院全部赔偿。
法理点拨:审理该案的海盐法院沈荡法庭法官王东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特种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也就是说,救护车在执行抢救伤病人员紧急任务时,可不受交通信号限制,但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确保安全”。否则,一切不受限造成的事故,都是需要担责的。
救护车闯红灯让车内伤员“伤上加伤”,责任咋分?
徐某是海盐一农户,3年前,因为在跨越水沟时一脚踩空,导致右脚受伤。徐某拨打急救电话后,叫来了海盐一医院的救护车。本想着可以稳稳坐着救护车去医院治疗,不想,在送徐某去医院的途中,该救护车因为赶时间闯红灯发生了车祸。
据交警部门的调查,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救护车驾驶员金某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梁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警认定,金某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司法鉴定所鉴定后,也不排除徐某的损伤后果与该起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
由于觉得该车祸加重了自己的伤情,之后,徐某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徐某拿到了医院赔偿的6000余元。
法理点拨:审理该案的海盐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秀珍指出,医院派出专用救护车为急诊患者提供急救医疗服务,与伤者建立的是一个院前急救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医院最终未对伤者收费,但不收取费用并不能排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原告的徐某既可以依合同向医院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基于侵权主张赔偿责任,徐某选择合同之诉,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支持。(嘉兴日报)

车祸当然有责任了。。。。。。。。。。。。。